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

(作者:香灵时间:2020-11-04 08:48:23)

为维护我市施放气球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我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施放气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事关航空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气象、民航空管、治安、铁路等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把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管理职责

市、县气象局要履行好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机场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面图提交给市气象局,并协同气象局做好有关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路航线附近升空气球的监视与通报。铁路护路部门协同气象部门做好铁路沿线施放气球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支持气象等部门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等工作。

三、严格实施行政审批

对于申请办理《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市气象局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市气象局要通过年度报告、安全检查等审验其资质条件。气象、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施放气球作业的联审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格审批手持氢气球的施放活动;对于载人系留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范范围的气球,一律不予受理;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施放的巨型气球一般不予批准,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中确需施放此类气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应从严审查施放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力量措施,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对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聘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凡在我市范围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象部门核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施放气球活动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3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放。

(三)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四)在铁路电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严禁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

(五)气球施放过程中储运气体和充灌、回收气球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六)施放气球活动单位必须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

(七)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其他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及时报告市气象局(0730-8721919或8721916)。

五、严肃查处非法活动

气象、民航空管、治安、铁路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施放气球活动。特别是市、县气象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

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气象、民航空管、治安、铁路等部门要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宣传。同时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或意外脱离等事故,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快速、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各部门要将施放气球活动宣传与监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明确施放气球安全监管责任人员,加强施放气球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配齐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确保施放气球活动安全监管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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