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企业其它应收款科目存在的税收风险及征管建议范文

(作者:人生单行线时间:2017-01-11 07: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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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在汇算清缴项目评估中,针对企业借款收入比及其它应收款变动额、期末余额较大的指标风险,重点核查年度其它应收款科目明细,发现企业主要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一、存在股东和员工无偿占用企业资金的问题。

对于股东及员工无偿占用企业资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依据下述文件精神,一是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期限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根据财税【2008】83号,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但是,基层在应对过程中,对于企业借款评估完成前自行归还,企业实际亏损无可分配红利等情况,需要上级部门明确后,统一政策理解及操作。

二、存在非关联企业的无偿借款问题

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基层认为,主要核查内容两方面:一是通过约谈及核查相关资料,是否存在隐匿利息收入的税收风险。二是企业存在银行借款,相对应的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依据甬一函【2014】18号文件第37条,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借入金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基层认为,具体利息支出的调增额计算,可参照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公式为:企业每一个月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月借款利息额×该月其它应收款占用额/该月借款额,月借款利息额、其它应收款占用额取月度平均数,如果月其它应收款占用额/月借款额>1,取“1”数值。

三、存在关联企业无偿借款问题。

对于关联企业的无偿资金占用,适用于总局的转让定价调整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及甬地税一函[2013]18号“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借出企业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借入企业凭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而实际税负相同主要指关联方之间适用税率相同,而且没有一方享受减免税、发生亏损弥补等情形,其应纳税所得额承担了相同的税收负担。营业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同时,对于关联方借款收取借款利息,且利率偏低的,同样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调整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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