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关于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议案》提案答复范文

(作者:时间:2013-10-21 08:39:53)

对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2号议案的答复

等10名代表:
     您们在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议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区公共卫生事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您们的提案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内容客观详实,分析有理有据。提案中提出的五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符合我区公共卫生工作的现实需要,为我们下一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打开了思路,提供了宝贵意见;也必将对全区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的身心健康,一直是政府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近期,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由此可见,公共场所禁烟已经成为国家意志和要在法律层面上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
 近几年来,中区卫生局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提出率先在卫生系统开展禁烟活动,以此为表率,逐步向各个行业推广。目前卫生系统禁烟活动已取得初步成效,广大卫生、医务工作者以身作则,戒烟禁烟**然成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们加大了城区公共场所(室内)禁烟的监管和宣传力度,印制了大量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手册;在美容美发业、住宿业、商场、洗浴业等管辖的公共场所室内张贴了禁止吸烟的标志1200份,督促公共场所单位配备专(兼)职劝烟员,向辖区公共场所经营户发放手册850份,使经营户尽早知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做到“有令即行 有禁即止”。在加大对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消毒设施及服务人员健康的卫生监管的同时,将禁烟工作作为一项新的监管措施引入到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对不落实禁烟措施,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取消评级资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区为契机,我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全区公共场所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以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逐步规范公共场所在禁烟工作中的具体行为,常抓不懈,使禁烟工作开展得以落实,确保广大消费者卫生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在巩固前一阶段卫生系统内、经营性公共场所禁烟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禁烟宣传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吸烟的危害和公共场所禁烟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制作一批吸烟危害健康和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品,发放到机关、学校、社区、企业,配合新闻媒体树立强大的舆论导向,形成广泛的舆论氛围。深入开展创建无烟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活动,逐步扩大禁烟范围。
 禁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我们大家努力的共同目标。然而全面实现禁烟目标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烟草企业对香烟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美化了烟草形象,诱导了吸烟行为;吸烟文化、不良习惯根深蒂固,一时难以纠正;现行法律、法规对吸烟行为严厉处罚的条款上有缺失等诸多因素,制约着禁烟活动开展。我们应对全面实现禁烟目标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客观和清醒的认识。尽管如此,我局仍然一如既往地将禁烟工作进行下去,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提高社会共识,增强公民的自律性,加大禁烟力度和措施,推动禁烟工作,直至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这一切离不开全社会有识之士,特别是您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
 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特别是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一直以来区卫生局高度重视人大议案办理工作,我们始终真诚的希望人大代表关心、支持、帮助我区的卫生事业发展,您们的理解和支持是我们工作的不竭动力。欢迎您们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关心、支持,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一定认真吸收,积极落实,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二O一一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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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区政府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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