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范文

(作者:王人山时间:2018-06-28 07:42:30)


小河镇圩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 小河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

第四章:处理规则

第九条、在街道、街边、墙角、塘边、河道等乱丢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积污泥在圩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废品、杂物,违者责令其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

第十条、房屋等在建设过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建筑材料的违者每次追缴卫生保洁费,从保证金中抵扣

第十一条、损坏公共设施的,造成的损失须折价赔偿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乱贴乱画,或者在圩镇主干道建设设施影响容,责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违者申请强拆

第十三条、圩镇道路严禁车辆超载对车辆载物散落路面的责令及时清理对于不及时清理的追缴相应的卫生保洁费,损坏路面的折价赔偿。车辆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及时整改,对拒不接受整改的,由交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缴纳生活、建筑垃圾处理费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追缴相关费用,并按月加收滞纳金10%,如仍拒不缴纳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阻挠圩镇正常管理,侮辱、谩骂、殴打圩镇管理人员和环卫工作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xxx人民政府                                     2018年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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