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干部履职负面清单范文

(作者:敏思慎言时间:2019-12-19 11:23:07)

为切实规范我镇村(社区)干部廉洁履职行为,扎实推进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积分”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安徽省村“两委”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村(社区)干部履职负面清单。

一、村(社区)干部对象和范围

本清单所称村(社区)干部是指:村(社区)两委成员、村(社区)大健康指导员及预任制村官。

二、负面清单内容

(一)严明换届选举纪律,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1、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3、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二)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级重大事项或村民利益的,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执行“四议三公开”工作法,不准由村(社区)主要干部或村(社区)两委会议擅自决定。

1、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2、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修订;

3、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

4、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5、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6、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并遵守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相关涉农资金;

2、不按规定程序报销发票;

3、入帐不及时,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4、虚报冒领或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公款私存或利用职权擅自借用公款等;

6、违反规定乱发各类补贴;

7、以其他名义列项支出招待费用。

(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禁止挥霍村集体资金,严禁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1、用村(社区)集体资金接待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干部之间的相互宴请;

2、用村(社区)集体资金购买购物卡、礼品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用村(社区)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

4、用村(社区)集体资金旅游或变相旅游。

(五)严格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1、招标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售未进入天长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且自行发包、租售。

2、招标标的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发包,未经镇招标中心进行招标,而是采取自行招投标。

3、所有村(社区)对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售及建设工程有意分解发包,规避招投标。

(六)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2、借婚丧喜庆、子女升学等事宜大操大办,聚钱敛财;

3、收受或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接受对公正公平处理有关事项有影响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4、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5、利用职务之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房屋或多占宅基地等各类违法建筑;

6、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救济、危房改造、低保等资金或实物;

7、在扶贫、救灾等资金或实物的分配使用中优亲厚友、徇私舞弊;

8、私藏、私用公共财物。

(七)坚持“三务公开”,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准有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未按规定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

3、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公开过程和内容弄虚作假,流于形式。

(八)在村级事务管理中,要主动接受村监委会的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按规定实施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2、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罢免等监督权利;

3、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及其他事项的审计核查;

4、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九)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1、组织、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2、组织、参与宗教宗派纷争、聚众闹事或集体上访;

3、组织、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者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三、责任追究

(一)村(社区)干部有违反本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村(社区)干部违反本负面清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村(社区)干部违反负面清单行为受到党纪处分的,三年内不得作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预备人选;受到责令辞职、免职的两年内不得作为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预备人选;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一律不得担任村两委班子成员。

四、实施与监督

(一)镇党委、政府负责贯彻实施,镇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政府依据职责开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村(社区)干部违反本负面清单的行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共同促进村干部自觉贯彻执行。

(二)本负面清单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村两委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考核内容,考核和评议结果作为村(社区)干部积分制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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