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范文

(作者:轻描淡写594时间:2019-08-02 07:15:49)

一、建筑领域存在问题

近两年,我县范围内建筑项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用工人数激增,欠薪问题也日益严重。相关部门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这一问题也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群体性讨薪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目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讨薪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法律意识薄弱。部分建筑单位无用工登记、无考勤制度和工资支付台帐,躲避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使用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体包工头”,屡禁不止,大大增加了处理难度。建筑施工单位随意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现象比较严重。总包单位为节约成本,降低用工风险,往往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队和个体包工头,并以包代管,致使许多“包工头”有机可乘,虚报人数、虚报考勤、冒领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层层分包,导致用工主体不合法,形成劳动关系不明确,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近年来,有些“包工头”竟利用建筑企业对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等弱点,进行恶意讨薪和敲诈,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升级。恶意讨薪具体表现形式为,一是大包和分包勾结,瞒报、虚报工人数量、工人工资,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或故意不支付农民工工资,聚集大量农民工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包工头”将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造成不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向发包方追加农民工工资款。三是“包工头”与发包方发生结算纠纷,“包工头”不出面协商解决问题,或者“包工头”携款出逃或隐藏,暗中组织、指使农民工集体上访。四是“包工头”在其他项目施工亏损、或款项支付不到位时,不履行协议,利用农民工向款项支付情况较好的项目要求多支付工资款。

现阶段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被一些“包工头”利用向建设单位讨要工程款,错误的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上访事件。

劳动监察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建筑工地实行“一户一档”台账制度管理,从源头上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但在开展台账管理工作中,也出现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施工单位不能完全实行实名制管理,工地工人流动性较大,各工种进场和离场时间均不同,干完活就离开,施工单位并不进行登记,只是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节点,上报工程现有人员;二是部分施工企业以工人流动性大为由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全员签订;三是不能按月报送工资表,因为现阶段大部分施工企业并不是按月支付工人工资,只有等工程款到位才会发放工人工资,也就造成了不能按月报送工资表的情况;四是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积极性不高,大部分施工单位虽然办理了专用账户,但因为工人流动性强,企业管理难度大,现金发放更直接方便;五是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不及时,部分施工单位没有缴纳保障金就已经开工建设;六是部分开发单位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由于部分工程是政府棚户区改造工程,棚改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拨付不及时,施工单位不垫付,进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发生;七是施工单位或者“包工头”瞒报、虚报工人数量、工资数额,“包工头”将利润加到工人工资中,一旦工程款不到位,就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聚集农民工讨要工程款。   

二、规范用工管理的对策

1、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免费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形式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正确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努力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 2、继续深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监察员跟进帮助指导,掌握建筑企业用工的动态信息,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制度,从源头上规范施工单位,确保各项目顺利施工,减少劳资纠纷案件的发生。3、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制度,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4、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三、进一步建议

为进一步解决、预防和监控建筑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问题,建议实行劳动监察员派驻制度,派驻监察员对全县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分片包干,全方位进行执法监察。
  劳动监察员派驻时间从建筑工程招用农民工开始,直至施工结束农民工撤离工地为止。派驻劳动监察员须全面掌握所派驻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招用农民工的数量、来自地区、使用起止时间;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及发放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置考勤机,对工人实行实名制考勤;受理农民工法律咨询和维权投诉,参与农民工维权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并且定期向所在劳动监察机构汇报情况。对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尤其是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月跟踪,并制定全年工资支付情况报表,发现当月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立即反馈给监察局并迅速采取措施解决处理。

根据我县建筑领域现状,监察员派驻制度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监察员派驻制度能够使劳动监察部门更加准确的掌握施工单位的用工信息,包括工人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产生的工资数额、个人真实信息等,能够真正的做到实名制登记,避免了“包工头”虚报、瞒报工人数量及工资情况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了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2、监察员派驻制度也利于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管理,因为能够实时掌握工程的真实用工情况,通过实名制、银行代发等制度,更大限度的避免部分“包工头”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名义组织农民工恶意讨要工程款。3、监察员派驻制度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权益,通过实名制登记、银行代发、保障金等一系列制度保障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有效防止欠薪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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