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域住房公积金扩面的几点思考范文

(作者:见外达人时间:2019-11-13 20:08:17)

对县域住房公积金扩面的几点思考

***分中心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但是随着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公积金覆盖面小,归集困难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作为基层的县域职工甚为突出,本文就其原因展开分析,并对公积金的扩面工作提出自己的思考,对促进县域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推动作用。

一、县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建立住房公积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和谐社会和民生工程的建设所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这项制度具有普遍保障性质,每个职工都可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优惠,得到一定比例的住房保障收入;其次,住房公积金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增强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了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第三,住房公积金通过运作增值,为廉租住房建设,帮助城镇低收入家庭解决基本的住房需求提供了补充资金。具体到县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来看,相比地级以上城市要滞后得多,这其中主要是政策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住房公积金条例》首次颁布就明确县级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而导致了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没有得到及时享有,而享受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这一政策性优惠就更无从谈起,从2002年修改《条例》后,全国县域才逐步推广这项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实行这一制度的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等。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仅占城镇就业人员人数的38.66%,具体到县域比例就更低,大部分城镇就业人员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远远游离于住房公积金政策之外。

二、县域住房公积金扩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县域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地级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属县级政府管辖,因此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受县级政府重视。另外县级政府还担心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增加企业负担,影响投资环境,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没有足够支持。

二是,县域公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一些企业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性质认识不清,认为缴交住房公积金是增加企业负担,不履行缴存义务。部分企业负责人认为《条例》虽具有一定的法规性质,但最终并不是法律。对企业来说,按照企业法人代表项权力和《企业法》管理企业,职工能发到工资就行了,甚至部分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为职工存点钱,意义不大,再说要减少股东的既得利益,股东大多也不会同意;还有的企业负责人干脆说,大多数企业没有缴存,我们也不缴存。其次,在职工方面,有的职工维权意识淡薄, 不同意企业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认为本来工资就不高,仅够生活,再被扣去一部分到手的钱就更少了,也担心辞职的时候会被企业截留。有的虽然想让单位给缴存公积金,但由于受当前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裕的大环境影响,劳动用工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对于建立公积金制度,职工为保住工作岗位只能是敢怒不敢言。莱阳市的一些合资企业刚成立招募不少农民工,公积金管理人员上门为职工维权时曾遭遇类似以上政策上的误解,经过管理人员公积金知识的讲解,使企业主理解了政策,职工打消了疑虑,使职工的公积金权益得到了维护。

三是,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途径不明确,职工维权无门。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劳动仲裁部门无法对此进行仲裁。一方面《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仲裁范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争议和纠纷。另一方面,按照国务院规定住房公积金问题属建设部门管理监督的职能之一,不属于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因此,劳动者就住房公积金纠纷提起劳动仲裁时劳动仲裁部门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是不予受理的。仲裁无门,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多数地方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理由是此类纠纷既非劳动争议也不属民事诉讼。可以说,一旦公积金管理部门执法缺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其它渠道得到保障。

四是,管理中心行政执法难开展。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单位定性造成其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性质使得管理中心虽然依照行政法规具有行政执法权,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管理中心在单位、企业和公众中的执法主体权威性不够,在具体遇到执法阻碍时明显力不从心。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检查权力缺失使其无法依据客观实际,对违法单位制订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并实施有效监督,县域管理机构编制有限,人员不足。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管理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相关执法要求。这就要求管理中心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同时,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具有良好的素质,能够严格做到依法。从县域公积金管理机构现状来看,这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是大部分管理机构所不具备的。

三、对县域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加强领导,形成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力。在现阶段,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仅靠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县域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考核内容。进入2011年,通过莱阳分中心的努力,莱阳市政府正式把住房公积金列入政府考核范围,不仅考量公积金的运行数量和质量,还要把社会责任一并纳入考核范围,无形中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社会的影响力,使住房公积金成为政府的民心工程之一,大大提高了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二)加强宣传,全面提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认知度。要针对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制定出专项宣传方案,积极向企业和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增强单位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宣传要面向多层次:(1)向政府领导宣传。依法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实施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和城镇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改善发展环境,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2)向企业主进行宣传。企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留住人才的重要措施,是以人为本、关爱员工,构建和谐企业的重要途径,此外,住房公积金可以列入成本,在税前开支,可以合理避税。(3)向广大职工进行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事情是他们应该享受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要告诉他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一旦缴交就进入他们的个人帐户,企业主无法克扣。要给他们算一笔帐,每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贷款的利率,利差超过2%,同样的贷款额,利息相差数万元至十几万元。以贷款30万元、期限30年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比商业银行贷款节省14余万元。相对于工薪阶层,这是一笔不菲的支出,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贷款利率的优惠性,从而变被动为主动要求缴。

(三)加大行政力度,建立行政处罚制度。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拓宽归集渠道,寻求归集额增长空间,结合公积金购房贷款,约束部分企业和开发商,以贷促缴。进入莱阳市的房地产开发商有的在当地开发的楼盘借公积金贷款卖的风生水起,但自己的企业却没有为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这种受于制度恩惠的企业我们除了晓之以理以外,还采取一些警告、限制贷款等措施,依法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对已办理手续的,要继续清理欠缴、少缴、挪用、占用住房公积金问题,同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限期补缴或强制执行。

(四)使处于弱势群体的低收入职工真正享受到缴存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利益。首先调整贷款政策,更多地倾向于低收入家庭。可以限制低收入家庭所购房屋面积及单价,确保贷款购房真正用于解决最基本住房需求,降低贷款风险。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而确实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从提取的廉租房补充资金中拿出资金对商业贷款购房进行利息补贴。其次改善工作流程,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后真正发放到职工手中,避免企业截留。

总之,县域的低层、职工的无助以及政策的弱势决定了大部分职工很难全面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优惠。住房公积金的扩面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管理部门必须全力以赴,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开拓创新,更新思路,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管理求效益,以服务树形象,以创新求发展,切实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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