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系统工作总结多篇范文

(作者:派大星时间:2023-06-26 0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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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系统工作总结多篇

【第1篇】2022年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范文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华考|zk168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x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2篇】2022年国税系统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一、思想方面:一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税收工作大局,大力夯实个人“新六基”建设。积极参加所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树立向吴大观、xx市国税系统先进代表分川区局车建忠、千州区局马云霄好榜样学习的丰碑,并写作个人心得体会。二是激情投入“唱读讲传”活动。参加所组织的唱红歌4次;经常读点经典,阅读xx市委宣传部组编的《读点经典系列》10余辑、古今中外经典名著10套;参与所组织的讲故事活动5次;支持传箴言短信,向亲朋好友、同学、同事发送红色短信200多条。

二、税收工作学习方面:一是而今迈步从头越,由于自己毕竟毕业多年,我所拥有的财税知识已经不适宜我在国税全新的工作实际,非常需要及时更新税收业务知识。一切从头开始,我一直把姿态摆得很低,俯下身子,甘当小学生,真切认识到所领导与同事都是我的好老师,都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我也诚恳接受大家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沐春风接受所组织的“六员培训”,广开视角经受多岗位锻炼,如饥似渴学习税收业务知识(国税业务、申报、征收、稽核、发票、资料档案、ctais系统等),现已初步了解税收业务知识,但是掌握得还不够精通。在所领导的大力支持与 [此资料转贴于gzu521学习网]www.gzu521.com 同事的鼓励下,经过个人努力,于2022年11月通过了2022年下半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二是转变职业观念,竭力适应新的环境尽快融入xx国税大家庭。来国税前我一直在企业工作,公务员工作与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企业可以灵活变通,但是机关工作必须严谨、讲程序;身处异乡基层税务所,方言对我有着很大影响的,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克服语言障碍,真正践行“三进三同”,在所领导与同事带领下深入场镇辖区纳税户宣传税法、沟通纳税情况。三是积极参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我能够顾大局、讲团结、促和谐,低调务实、愿意付出、少说多做,勤请教、多听指示,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尊重同事、团结同事、乐于帮助同事,领导安排与同事求助的工作事项,高效率执行落实,注重事后互动反馈。任劳任怨主动做好办公环境卫生、二楼平台绿化日常管护、节假日值班。

三、不计得失积极主动参与平安xx建设:安全无小事,应该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在所领导及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非常重视所安全防护问题。每天巡视所办公、住宿区域,消除安全、消防隐患6次;高度重视节假双休日安全问题,我完全以所为家,双休日不随便外出,2022年十一国庆节8天假期一直呆在所里值班。

四、身体力行积极实践健康xx建设:一是主动参加文体活动,在所领导组织下,努力做好每日的工间操;利用工作之余和同事切磋羽毛球、气排球、乒乓球等。二是营造温馨舒适洁净而用充满人文关怀的工作生活环境。自己或帮助同事搞好办公室、门厅、走廊、公厕卫生,组织全所消杀12次;视日常管护情况,适时为所二楼平台花园里的花草浇水、除草、剪枝。

坦率地讲,我在2022年的工作中付出了努力,天道酬勤,取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成绩和收获,也赢得了所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但是,由于国税工作对我来说是个全新的开端,缺乏相关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我的软肋:眼光不够开阔,考虑问题不全面;设想简单,做事流于草率;想当然而为,有时不注意讲究工作方法;不能始终谨言慎行有时粗枝大叶,在一些工作细节上不够细心谨慎等等。这些缺点都有待于我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整改,对此,我充满万丈豪情,相信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一定能把它们克服!

【第3篇】2022年4月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华考|zk168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x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xx年来,我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积极贯彻落实“xxxx”“科学发展观”和党的xx大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学习掌握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自身和业务水平。

一年来,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上级局和当地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局领导的重视下,坚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局工作中心,认真落实党的 “xx大”、“xx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纪委五次全会和省、市纪委有关会议精...

回顾xxxx年的工作,可以归纳为四句话:责任倍感沉重,付出并不轻松,感受非常深刻,工作还算成功。xxxx年,本人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在分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股室同志的大力帮助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务。在我局推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务,除了发票销售窗设置专窗外,申报征收、发票验旧、代开发票、抄报税、税务登记等实行全功能一窗式管理,采取一个窗口受理,内部协调运转,全程限时办结,大大缩短了纳税人在办...

xx年,我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科同事们的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增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意识。本着大局观念,当好科长的助手和参谋,继续坚持改革创新,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征管基础,优化税收服务,较好地完成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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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针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系统调研,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明确思路、制定对策,明确了征管工作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努力建立以税源分类为基础的专业化税收管理模式,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征管风险监控...

【第4篇】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年终的工作总结

20xx年我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在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及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_____*,全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连续八年被市纪委、市监察局表彰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一、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深入

一是开展经常性的党纪条规教育和先进典型教育。全系统元月份开展了“廉政教育月”活动,春训期间邀请了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就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进行了授课。各基层单位利用二、五学习日、岗前半小时开展经常性的廉政知识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全市国税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_____*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重点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确定了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学习教育内容、学习教育方式。机关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都开展了自查自纠,撰写心得笔记。三是加强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市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购置或印制《处分条例》,发放到干部手中,做到人手一册,应采取分散自学、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国税人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各项规定,使每个国税人员熟悉掌握《处分条例》。通过学习宣传,强化国税人员的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从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推进。按照国税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规范和要求,2022年为廉政文化建设“整体推进年”,全市上下进一步拓展了廉政文化内容,丰富了宣传载体,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上半年重点开展了廉政文化作品征集活动。成立了全市国税系统廉政文化作品征集组委会,姜红纪检组长任组长。同时为加强考核,将这项工作列入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争先创优、评先评优、年终目标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应付差事,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市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目前该项活动正在进行中。

三、认真做好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做好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2022年市局共收到举报件3件,核查3件,初核率100%。对其中举报一基层单位管理二科负责人挪用报刊征订款事件,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责成该局对财务制度进行完善。

四、惩治和预防_____*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要求。严格廉政责任状的签订、检查和考核,确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考核不少于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的要求。

二是完善制度,构建惩防体系。根据《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和省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_____*体系的具体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六大机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是认真落实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精神。各市、县(区)国税局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动员会议,抓好思想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党员同志认真学习《规定》和中纪委、省委领导讲话精神,熟悉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明确政策界限,并结合实际部署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规定》实施工作。同时广泛宣传教育通过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各种会议,税务信息、内部网、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填写了《个人自查自纠表》,通过自查没有发现问题。

五、“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进一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网,机关各职能单位、各基层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推动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为主题的服务企业“百日行动”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齐抓共管

,制定措施落实到位,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三是强化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抓好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程及政府采购等廉政制度规定执行;抓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诫勉谈话、民主评议、述职述廉和函询等制度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是扎实开展了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按照省局、市局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和部署,我市国税系统上半年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共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23项,提出执法(效能)监察建议65条,协助建章立制7项。通过执法(效能)监察,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了政务环境和行风建设的好转。

六、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迅速启动。

为切实搞好今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创优国税政务环境,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了2022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为副组长,机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成立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办公室,下设宣传材料组、联络督查组、后勤保障组,从各科室抽调了精兵强将作为成员。明确了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领导包片,部门挂点,责任到人。同时建立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投诉中心,规定每月10号为局长接待日,在大厅一楼设立了意见箱。召开了基层纪检组长和派驻监察员会议,重点研究布置了当前重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市局和各基层县局紧锣密鼓地进行。

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得到加强

一是为了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上半年市局党组将竞争上岗、民主推荐选拔出来的11名同志任命担任县(区)局纪检组长或派驻监察员,充实了纪检监察队伍。二是注重加强纪检干部能力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力度,注重强化纪检业务知识学习。5月份派员参加了省纪委组织的纪检干部培训班,6月份派员参加了全省特约巡视员的学习,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能力。同时广泛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其中市局监察室撰写的《加强国税系统领导作风建设的实践与思考》调研文章受到省局监察室的表扬。

【第5篇】国税系统纪检监察2022年终工作总结

2022年我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在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及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连续八年被市纪委、市监察局表彰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一、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深入

一是开展经常性的党纪条规教育和先进典型教育。全系统元月份开展了“廉政教育月”活动,春训期间邀请了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就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进行了授课。各基层单位利用二、五学习日、岗前半小时开展经常性的廉政知识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全市国税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重点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确定了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学习教育内容、学习教育方式。机关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都开展了自查自纠,撰写心得笔记。三是加强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市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购置或印制《处分条例》,发放到干部手中,做到人手一册,应采取分散自学、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国税人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各项规定,使每个国税人员熟悉掌握《处分条例》。通过学习宣传,强化国税人员的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从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推进。按照国税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规范和要求,2022年为廉政文化建设“整体推进年”,全市上下进一步拓展了廉政文化内容,丰富了宣传载体,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上半年重点开展了廉政文化作品征集活动。成立了全市国税系统廉政文化作品征集组委会,姜红纪检组长任组长。同时为加强考核,将这项工作列入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争先创优、评先评优、年终目标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应付差事,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市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目前该项活动正在进行中。

三、认真做好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做好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2022年市局共收到举报件3件,核查3件,初核率100%。对其中举报一基层单位管理二科负责人挪用报刊征订款事件,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责成该局对财务制度进行完善。

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要求。严格廉政责任状的签订、检查和考核,确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考核不少于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的要求。二是完善制度,构建惩防体系。根据《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和省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六大机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三是认真落实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精神。各市、县(区)国税局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动员会议,抓好思想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党员同志认真学习《规定》和中纪委、省委领导讲话精神,熟悉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明确政策界限,并结合实际部署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规定》实施工作。同时广泛宣传教育通过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各种会议,税务信息、内部网、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填写了《个人自查自纠表》,通过自查没有发现问题。

五、“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进一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网,机关各职能单位、各基层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推动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为主题的服务企业“百日行动”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齐抓共管,制定措施落实到位

【第6篇】区国税系统全年工作总结及打算

第一部分:年工作总结

年,国税局在市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年初确立的“坚持一个中心,着重把握三项原则,构建完善四个体系”的工作思路,以组织收入工作为中心,紧紧围绕落实政策促发展、强化管理提效能、提升素质树形象三条主线,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加强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内控预防、国税文化四个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努力推动国税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一)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年以来,增值税转型等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减收效应不断扩大,重点企业退城进园持续进行,同时国税税源缺乏明显增长点,正常税源严重不足。面对严峻的形势,我局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不断加强税收计划管理,深入开展税源调查,强化收入预测和调度分析,有效提高了对税源的把握能力,保障了组织收入工作健康开展。全年共完成税收收入(不含车购税)68886万元,超过市局下达的年度计划9.48%,同比增加8024万元,增长13.18%。全年共完成区级税收收入17459万元,同比增加2455万元,增长16.36%,为促进全区财政收入和支持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我局以信息管税为主线,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更新征管理念,完善征管制度,健全征管机制,强化征管措施,改进征管手段,积极构建手段先进、运转顺畅、灵活高效、监控有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一是狠抓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扩大两个系统应用成效。按照“以数据分析为切入点,以纳税评估为着力点”的总体要求,在不断健全完善预警评估分析、落实、监控、考核、讲评五个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反馈机制,调整充实了考核办法,不断强化管理措施,增强征管合力,全面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年,我局共发起评估任务1902户次,增加税收5793万元,比上年增加2983万元,增长106%,进一步扩大了预警评估系统应用成效。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规范各项制度。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对各项征管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职责规范(试行)》,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在此基础上,推行《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全面反映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过程和重要数据,起到了“计划表”、“备忘录”、“监控单”、“绩效册”的作用,税源管理工作更加有序高效地开展。三是多措并举,税收征管基础不断夯实。深化应用个体定额核定系统,积极开展个体定额调整和个体税收调研工作,个体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逐步推进由手工开票向网络开票的过渡,圆满完成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普通发票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化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强化税收征管状况分析,进一步加强了纳税人户籍管理;积极开展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了税法遵从度;在专业市场委托代征取得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对振华和泰华新天地两个商场实行了委托代征,为深入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奠定了基础。四是不断创新,信息化建设硕果累累。与市局联合开发了《减免税信息采集系统》,被总局以ftp形式发布,推荐各省市税务机关学习应用;组织开发了《出口退税单证管理系统》,被市局在全市国税系统推广应用;研究开发了《moss2022办公自动化运用》,进一步提高了信息化水平。可以说,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局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卓有成效,税收征管水平明显提升。

(三)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各税种管理更加规范。流转税方面,按照总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意见以及省局防虚开等四个文件的要求,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核定、发票用量、限额管理、实地核查等工作进行了规范;加强预警管理质量督导,一般纳税人预警面始终处于全市较好水平;开展好商贸企业专项评估工作,与税源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的总结分析报告被市局转发;制定了《国税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将政策性减免税业务纳入全局规范管理,具体做法以经验材料形式在全市推广。企业所得税方面,创新汇缴形式,加强数据审核,通过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工作指引》,规范税收优惠项目、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圆满完成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汇缴数据质量得到市局通报表扬;积极做好全年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根据地域特点,规范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有效降低企业亏损面,提升了所得税管理的整体效能。通过以上措施,年我局企业所得税亏损面降为2.25%,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3个百分点,增收降亏成效明显。国际税务管理方面,认真贯彻实施了“分级管理、分类监控”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关联交易企业的日常监控管理;扎实做好情报交换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管理,全年共实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200余万元。进出口税收方面,严格审核、审批、退库、调库工作,全年共审批免、抵、退税款38511万元;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全部做到了当月申报、当月审核、当月办理退库,审核通过率与退库率均达到100%。执法责任制方面,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化应用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申辩调整后税收执法正确率达到了100%;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和自查工作,加强整改措施,保证了执法行为的规范,顺利通过省局执法执纪检查。在过去一年里,我们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以严格规范的执法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充分落实。

(四)纳税服务更加高效便捷。我们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更新服务理念,健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机制,强化服务措施,努力实现纳税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个性化,全面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水平。一是加强统筹兼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纳税服务工作制度。注重工作统筹,进一步规范任务分配制度,建立了调查、评估、检查工作任务分配机制,对各项工作任务实施业务科室报送、预警评估办公室筛选调配,进行统一协调、系统整合,以工作“捆绑”的方式,进行整体部署,避免了多头安排、重复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便。二是大力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平台。我们依托区公共服务中心,积极完善“一站式”、“一窗式”服务方式,按照“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一窗出件”的要求,制定实施了相关纳税服务管理办法。同时,采取公共服务中心和国税局双层考核管理的办法,规范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年,办税服务厅在公共服务中心39个部门窗口评比中保持前三名,荣获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五)内控预防体系建设扎实有力。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风险排查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长效机制建设为核心,以监督考核为手段,积极开展内控预防体系建设。一是强化教育,提高了干部队伍自律意识。认真抓好党章学习和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了“增强制度意识,争做执行表率”专题教育活动,为内控预防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开展风险排查,完善了防控制度。确定了高级风险点59个,中级风险点79个,低级风险点170个,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先后出台了“税收票证安全管理办法”、“税收违法违章行为一般处罚程序操作流程”等相关规定,使岗位人员操作有依据,执行有标准,违规有追究。三是狠抓内控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风险信息采集网络,制定风险信息流转程序,及时补充防控措施;明确防控职责,建立起岗位“自控”、职能科室“他控”、内控预防办公室“总控”的三级防控体系;强化考核评价,制定了《内控预防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严格落实科室内部考核、职能科室监控考核、监察室督导考核的三级考核机制。四是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局领导亲自带队,强化督导检查,职能科室严格落实“一岗两责”,狠抓日常监督和管理。五是党风廉政建设更加深入。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依托两个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加强对重点环节和岗位的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局的内控预防体系建设不断向深层次推进,为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国税文化建设百花齐放。我们始终把市局提出的方圆国税文化理念,以及“崇法、重信、尽责”的核心价值观作为国税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并在三个层面加以贯彻落实。一是围绕以文化人,大力加强精神层面的建设。通过教育宣传、文化活动等形式,全面传达贯彻方圆文化理念,营造浓厚的国税文化建设氛围,让干部职工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二是围绕规范执法,大力加强制度层面的建设。明确执法和管理的依据、权力责任、监督措施,确保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程,权力有制约,在制度层面让崇法重信、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文化理念深入人心。三是围绕以人为本,大力加强生活层面的建设。成立了乐队、舞蹈队、太极拳队、健美操队等文艺团体,举办各类文娱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比赛,为干部职工施展才能提供舞台;对干部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给予实际有效的帮助,解除后顾之忧。在全局形成了“工作处处有文化”、“全员参与文化建设”的新局面,有效推动了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七)干部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一是领导班子建设得到加强。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制度,从思想、组织和作风等方面注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二是教育培训工作多点开花。不断丰富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活性,以“六员”业务技能竞赛为切入点,先后推荐了2批近20名业务骨干参加上级统一组织的培训;推荐干部考取了全市国税系统讲师团,进一步充实了自身师资力量;以市局讲师团巡回授课为契机,组织全体业务人员参加培训4期,干部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升。三是干部队伍结构更加优化。积极稳妥的完成了机构改革,通过办税服务厅人员轮岗,带动全局人员岗位轮换,促进了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和人员合理流动。四是干部队伍作风更加优良。加强考核管理,实行了发现问题百分百落实到人的办法,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队伍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

(八)内部管理顺畅,后勤保障工作得力。财务管理方面,正确核算各项收支,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加大资产管理力度,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大规模的清产核资;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了财务管理。年,我局顺利通过了省局财务内部审计和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计工作。后勤保障方面,突出抓好安全保卫、用电设备和行车安全管理,杜绝了安全隐患;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有效节约了经费支出;认真做好常规医疗、计划生育、食堂卫生、物业服务等工作,工作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有力保障了机关的正常运转,被区委区政府授予“平安建设先进单位”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二部分:年工作思路

根据当前工作形势和上级部署,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我们确定年国税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国税的主题,坚持常规工作抓落实、重点工作求突破的原则,继续巩固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内控预防、国税文化四个体系建设成果,全力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内部行政管理两个体系的构建完善,推动国税事业科学和谐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概括起来,就是:“围绕一个主题”、“坚持两个原则”、“巩固四个成果”,“推进两个构建”。

围绕一个主题:即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国税这一主题。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十二五”时期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全体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做到法治公平、规范高效、文明和谐、勤政廉洁,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常规工作抓落实的原则。常规工作是基础,做好基础工作是国税事业实现新突破、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的前提条件。要把功夫用在平常,着力提高落实质量,加大执行力度。要将忠诚尽责、重在落实变成国税干部的自觉认识,同时建立健全目标明确、责任到人、考核有力的工作落实机制,保证落实效果与工作部署高度一致。

二是坚持重点工作求突破的原则。实现重点工作突破是国税事业不断向前的必然途径。省局六个体系的提出,高屋建瓴,着眼长远,为我们做好今年乃至“十二五”时期各项税收工作给出了科学、明确的努力方向。要以六个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力求突破和提高为目标,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将体系建设任务细化分解,分层次、有步骤地加以推进。

巩固四个成果,即:继续巩固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内控预防、国税文化四个体系建设成果。省局将在年上半年召开税收征管、内控预防两个体系观摩会,下半年召开纳税服务、国税文化两个体系观摩会。省局将采取不提前通知,直接到县市区现场观摩的方式,推动体系建设在面上全面铺开。在省局观摩会之前,市局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局体系建设情况的观摩评比和检查考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起来,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各项工作集中围绕体系建设来开展,工作成效通过体系建设来展现,不断巩固四个体系的建设成果,积极做好迎接上级来我局进行体系建设观摩的准备。

推进两个构建,即:全力推进人力资源管理、内部行政管理两个体系的构建完善。年全省将召开人力资源管理、内部行政管理两个体系观摩会。两个新体系尚属新鲜事物,需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到精、从建立到完善、从低层次到高层次的复杂过程。年,要全面启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内部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在总结提炼理念、建立规章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规范和丰富外在形态等方面下功夫,形成较为全面的体系架构,为迎接该两个体系观摩会打下坚实基础。

【第7篇】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年终工作总结

2022年我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在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及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六中全会、中纪委六次全会和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国税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全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连续八年被市纪委、市监察局表彰为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一、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深入

一是开展经常性的党纪条规教育和先进典型教育。全系统元月份开展了“廉政教育月”活动,春训期间邀请了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就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进行了授课。各基层单位利用二、五学习日、岗前半小时开展经常性的廉政知识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全市国税干部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二是重点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活动,确定了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学习教育内容、学习教育方式。机关副科以上领导干部都开展了自查自纠,撰写心得笔记。三是加强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学习贯彻。市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购置或印制《处分条例》,发放到干部手中,做到人手一册,应采取分散自学、集中讨论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国税人员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各项规定,使每个国税人员熟悉掌握《处分条例》。通过学习宣传,强化国税人员的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从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推进。按照国税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规范和要求,2022年为廉政文化建设“整体推进年”,全市上下进一步拓展了廉政文化内容,丰富了宣传载体,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上半年重点开展了廉政文化作品征集活动。成立了全市国税系统廉政文化作品征集组委会,姜红纪检组长任组长。同时为加强考核,将这项工作列入作为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争先创优、评先评优、年终目标管理的重点检查内容,对因组织不力,行动迟缓,应付差事,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市局要给予相应的处罚。目前该项活动正在进行中。

三、认真做好信访件的核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做好信访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结果。2022年市局共收到举报件3件,核查3件,初核率100%。对其中举报一基层单位管理二科负责人挪用报刊征订款事件,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责成该局对财务制度进行完善。

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完善

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要求。严格廉政责任状的签订、检查和考核,确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考核不少于综合目标考核总分值的15%的要求。二是完善制度,构建惩防体系。根据《实施纲要》、《实施意见》和省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六大机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三是认真落实中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精神。各市、县(区)国税局召开全体党员干部动员会议,抓好思想动员,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党员同志认真学习《规定》和中纪委、省委领导讲话精神,熟悉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明确政策界限,并结合实际部署本系统、本单位贯彻《规定》实施工作。同时广泛宣传教育通过局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各种会议,税务信息、内部网、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落实《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填写了《个人自查自纠表》,通过自查没有发现问题。

五、“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进一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网,机关各职能单位、各基层进一步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规范政务公开程序,推动了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为主题的服务企业“百日行动”活动,活动开展以来,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齐抓共管

【第8篇】国税系统工作总结

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x人。

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x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华考|zk168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x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当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x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税系统工作总结(2)

XX年对我个人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下半年华丽转身,我毕业9年来的夙愿,终于得偿所愿,梦想成真了,很荣幸地成为了xx国税系统的一名公务员。半年来,由初涉国税工作的一切感到新鲜、心情激荡,而又惟恐做错事,怠慢同事与纳税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谨慎,转变为和谐融入xx国税大家庭,坚持不懈的努力,充满信心的工作,高效务实为纳税人服务。

一、思想方面:一是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税收工作大局,大力夯实个人“新六基”建设。积极参加所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树立向吴大观、xx市国税系统先进代表分川区局车建忠、千州区局马云霄好榜样学习的丰碑,并写作个人心得体会4篇。二是激情投入“唱读讲传”活动。参加所组织的唱红歌4次;经常读点经典,阅读xx市委宣传部组编的《读点经典系列》10余辑、古今中外经典名著10套;参与所组织的讲故事活动5次;支持传箴言短信,向亲朋好友、同学、同事发送红色短信200多条。

二、税收工作学习方面:一是而今迈步从头越,由于自己毕竟毕业多年,我所拥有的财税知识已经不适宜我在国税全新的工作实际,非常需要及时更新税收业务知识。一切从头开始,我一直把姿态摆得很低,俯下身子,甘当小学生,真切认识到所领导与同事都是我的好老师,都有很多值得我学习的地方,我也诚恳接受大家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如沐春风接受所组织的“六员培训”,广开视角经受多岗位锻炼,如饥似渴学习税收业务知识(国税业务、申报、征收、稽核、发票、资料档案、ctais系统等),现已初步了解税收业务知识,但是掌握得还不够精通。在所领导的大力支持与 同事的鼓励下,经过个人努力,于XX年11月通过了XX年下半年全国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资格考试(国税卷)。二是转变职业观念,竭力适应新的环境尽快融入xx国税大家庭。来国税前我一直在企业工作,公务员工作与企业有着很大的区别,企业可以灵活变通,但是机关工作必须严谨、讲程序;身处异乡基层税务所,方言对我有着很大影响的,为更好服务纳税人,克服语言障碍,真正践行“三进三同”,在所领导与同事带领下深入场镇辖区纳税户宣传税法、沟通纳税情况。三是积极参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我能够顾大局、讲团结、促和谐,低调务实、愿意付出、少说多做,勤请教、多听指示,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尊重同事、团结同事、乐于帮助同事,领导安排与同事求助的工作事项,高效率执行落实,注重事后互动反馈。任劳任怨主动做好办公环境卫生、二楼平台绿化日常管护、节假日值班。

三、不计得失积极主动参与平安xx建设:安全无小事,应该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在所领导及同事的大力支持下,我非常重视所安全防护问题。每天巡视所办公、住宿区域,消除安全、消防隐患6次;高度重视节假双休日安全问题,我完全以所为家,双休日不随便外出,XX年十一国庆节8天假期一直呆在所里值班。

四、身体力行积极实践健康xx建设:一是主动参加文体活动,在所领导组织下,努力做好每日的工间操;利用工作之余和同事切磋羽毛球、气排球、乒乓球等。二是营造温馨舒适洁净而用充满人文关怀的工作生活环境。自己或帮助同事搞好办公室、门厅、走廊、公厕卫生,组织全所消杀12次;视日常管护情况,适时为所二楼平台花园里的花草浇水、除草、剪枝。

坦率地讲,我在XX年的工作中付出了努力,天道酬勤,取得了一些微不足道的成绩和收获,也赢得了所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但是,由于国税工作对我来说是个全新的开端,缺乏相关工作经验,也暴露出了我的软肋:眼光不够开阔,考虑问题不全面;设想简单,做事流于草率;想当然而为,有时不注意讲究工作方法;不能始终谨言慎行有时粗枝大叶,在一些工作细节上不够细心谨慎等等。这些缺点都有待于我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整改,对此,我充满万丈豪情,相信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一定能把它们克服!

我的XX年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融入和谐xx国税,在学习中成长,在成长中学习。“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即将到来的XX年,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气象、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我会继往开来,再接再厉,持续打造个人诚信工作·学习·生活,努力开创一个全新的国税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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