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用,公民有权拒绝吗?范文

(作者:wxuser10536203时间:2020-04-22 10:59:35)

行政征用,公民有权拒绝吗?

目前举国抗疫的背景下,防疫物资供给和保障无疑是抗击疫情的重要环节,行政征用能够及时满足防疫物资应急需要,然而,前有大理“拦截”征用口罩,后有武汉腾房征用高校宿舍作为病房的新闻,引发了广大民众、法律界人士对“行政征用”的合法性、征用方式、征用程序的广泛讨论。

“行政征用”貌似离我们很远,但其实可能发生在每个普通人身上。既然行政征用可能发生在每一个人身上,以备不时之需我们今天主要对什么是“行政征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公民有没有拒绝的权利等问题作出如下解读: 

一、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行政征用”的内涵

“在我国,人们习惯于将征收、征用置于同一语境下来理解,大多数人将征收、征用理解为一码事,但实际上,结合《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征收与征用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二者都会导致行政补偿的法律后果,但是存在显著的区别,体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二者制度起源不同。征收起源于和平时期因“特定公共事业”之需而对财产权进行的强制剥夺;而征用则起源于非常时期的军事、国防、抵抗自然灾害、防疫需要。

区别之二,法律性质不同。征收体现政府常态下的社会经济管制权,更多的体现为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而征用则体现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断权,主要体现为政府在面对紧急状况时的应变、反应。

区别之三,法律后果不同。征收往往是对财产权利的永久性剥夺;而征用则通常只是对财产占有权或使用权的暂时性取得,因而还产生返还的问题。

联系我国现阶段实际来看,行政征收通常表现为两类:第一,为应对社会发展需要,政府基于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与权限,以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卫生教育等社会公共福利为目标,对不动产进行征收,主要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对集体土地、地上建筑物的征收。第二,政府出于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公共利益的考虑,基于公共管理的法定职责与权限,对动产或其他财产的征收。

与征收迥然不同的是,征用通常出现在国家发生了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政府出于抵御灾害、应对突发状况、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迫切需要,而依法对公民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予以暂时性剥夺。典型诸如,近年来在发生大规模洪涝灾害、南方雪灾、汶川地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时,中央政府与有关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用救灾征用、防疫征用、公共安全征用等手段抗灾。

二、在了解了行政征用基本内涵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行政征用”?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政府能够实施行政征用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1.突发事件: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抢险、救灾;

3.国防动员;

4.临时戒严。

行政征用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情况紧急。

三、谁能够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即“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问题。

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作为“行政征用”的实施主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规定。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本条规定对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设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未作出强制性要求,同时并不意味着禁止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为了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性和统一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应急预案中,委托该指挥部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实施临时征用行为。

四、“行政征用”的客体及范围

1、征用权的客体。客体也就是征用权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地方应急征用办法,征用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包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为应对突发事件所急需的食品、饮用水、能源、医疗用品、交通工具、工程机械、通信设施、宾馆、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广场等物资、场所。

为了更好的说明、认识征用客体的问题,我们来了解一起在本次疫情中发生的实际案例:

2020年2月7日下午2:00,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上海市疾控中心主任等出席,介绍上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华尔街日报记者场外询问,他们获悉,总部在蒙特利尔的美迪康口罩公司CEO表示,上海工厂生产的口罩已经全部供应上海本地需求。对此,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表示,这个涉及到紧急状态下相关物资的应急征用。其答复,据了解,刚才媒体所关心的那个企业是一个医疗口罩的生产企业,我们确实有征用的行为。这当中有两个行为:一是要求其组织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行为。二是生产出来之后,我们再按照上述规定向单位征用这些应急救援物资。由此可见征用行为的对象不单单是特定物资、场地等,其对象也包括某项特殊的行为。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我们在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疫情控制所需要的一个措施。所有的依法征用都是有偿的,如果无偿那就是违法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政府征用物资,补偿资金是有财力予以保障的。

上海市政府要求口罩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并征用口罩的行为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该规定内容未: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据此可以看出上海市政府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并有偿征用其生产出的物资的行为,是上海市政府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

2、征用权的权限范围。宪法、法律授予政府的征用权均有明确的权限范围。从横向来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仅负责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用,国务院负责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征用。即各地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跨行政区域行使征用权,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征用权也仅限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

针对开篇提到的大理市卫健委以“行政征用”之名截留发往重庆口罩的事件,大理卫健委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授权的征收范围,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出于控制疫情的需要,政府确有征用物资的权力,但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如果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进行。因此,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快递,应当属于跨行政区域物品,征用权属于国务院,大理市政府无权对该物资进行征用。

五、“行政征用”的实施程序

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对“行政征用”程序未见统一、明确的规定。参照、汇总云南、上海、杭州、太原等地方规定,“行政征用”程序的总体要求为:遵循统一领导、提前统筹、就近征用、均衡负担、依法补偿等原则。

我们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征用与补偿办法》规定为例,简要介绍下行政征用实施的程序如下:

1.由县级以上征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作出应急征用决定。

2.向被征用人送达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

3.被征用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当立即配合将被征用财产交付给征用单位。

4.征用单位填制清单,与被征用人办理交接手续。

5.征用单位在征用物资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给被征用人,并制作征用物资(场所)使用情况确认书,书面通知被征用人提交申请补偿所需的资料。

6.被征用人收到通知之日起1年内提出补偿申请,逾期未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受偿权利。

7.应急处置结束后开展补偿工作,具体包括:

(1)被征用人提出补偿要求

(2)征用单位受理、审核并形成补偿方案

(3)同级政府审核、审批补偿方案

(4)筹集、安排补偿资金

(5)征用单位向被征用人拨付补偿资金

8.征用单位将补偿情况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

六、公民是否有权拒绝“行政征用”?

由于“行政征用”具有“公共利益紧急需要”的合法性、正当性、紧迫性,因此对于“行政征用”,公民有必须配合的义务,当然公民同时享有取得补偿的权利,但没有拒绝被“行政征用”的权利。如果公民拒不配合“行政征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公民对行政征用决定或者补偿有异议,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维权,具体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收到征用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征用决定或补偿决定的六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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