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本安全观语境下论监狱巡回检察的价值属性及必要性范文

(作者:覃签惠时间:2020-12-08 10:58:50)

国家治本安全观语境下论监狱巡回检察的价值属性及必要性

【文章摘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与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紧密相连,相辅相成。进一步加强,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也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本文在“国家治本安全观”的大背景下,深入阐述当前历史时期推进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监狱巡回检察的内在价值及开展此项工作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家治本安全观 监狱巡回检察 价值属性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国家和社会发生深刻变革,对依法治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司法部党组提出把“不跑人”的底线安全观深化为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的治本安全观。张军同志从司法部到高检院工作后指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作为监督刑事执行情况的专门机关, 必须牢固树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政治思想, 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蕴含着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维护监管安全稳定进行探讨。

一、认识“治本安全观”理念

治本安全观作为司法部首次提出的全新概念,是基于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出的科学决策,是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理念引领、行动指南和重要遵循。治本安全观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对监狱工作指导的新实践,治本安全观是对监狱治理的新发展,治本安全观是对监狱警察队伍建设的新要求。

二、加快推进“治本安全观”视角下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面对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监狱押犯结构的变化趋势明显,罪犯改造需求更趋势多元。在新的历史时期,迫切需要我们落实“治本安全观”进一步维护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推进监狱安全稳定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切实要求

政治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习近平强调,要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级党委要切实抓好维护安全稳定工作,加强源头性、基础性工作,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是政法机关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对于监狱而言,安全稳定始终是监狱“生命线”,是压倒一切的重大任务。治本安全观的提出,就要把安全稳定这条“生命线”变成“起跑线”。坚持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创新改造内容和改造方式方法,统筹推进惩罚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逐步减少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

(二)推进监狱安全稳定是贯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具体体现

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安全和公正的期待越来越高。监狱机关切实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治本安全观要求,将以往“不跑人”深化为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不断创新改造工作理念和方法,提高教育改造工作专业化水平。通过教育转化、攻心治本,进一步提升狱内安全系数;要搭建监狱与社会互通共建平台,运用社会力量帮助罪犯改造自新,加大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促进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最大限度地为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和谐因素。

(三)推进监狱安全稳定是不断开创司法工作新局面新部署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近年来形势政策调整变化,押犯结构日趋复杂,使狱情趋于复杂化,监管安全压力增大,有的罪犯对管理产生对抗,甚至铤而走险,发生脱逃、自杀、袭警、闹监或暴狱等重大恶性案件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对监狱的冲击是空前的。治本安全观要求,监狱工作重点应该而且必须由罪犯跑不了或不能跑向罪犯不敢跑、不想跑的目标迈进。

三、监狱巡回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机关落实治本安全观的新举措

(一)监狱巡回检察的内涵。2018年5月31日,最高检决定启动监狱检察重大改革,选择8省(区、市)开展为期一年的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后扩大到12个省);2018年10月26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通过,“派驻+巡回”监狱检察二元结合模式在立法层面得以确认;2018年11月30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监狱巡回检察操作性规范;2019年7月1日起,最高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监狱检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监狱巡回检察应定义为:人民检察院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采取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在派驻检察基础上,灵活运用常规、专门、机动、交叉巡回检察等方式,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等情况全方位进行检察的一种创新工作方式。

(二)监狱巡回检察的价值属性

1.政治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监狱实现政治目的,体现了监狱巡回检察讲政治、顾大局,主动融入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如果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只注意监督具体法律条文的实施,而忘记了贯穿在法律条文中的政策精神,或者只记住了法律而忘记了政策尤其是忘记了总政策,那就是一个盲目的不完全的不清醒的法律监督工作者,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法律的实施。二是坚持中国特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绝对领导,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监狱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而进行的改革,既是检察方式的创新,也是检察理念的创新,体现了检察机关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制度自信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道路自信。三是顺应人民需求。监狱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着眼于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安全等价值的更高需求,通过完善监督,促进实现刑罚执行目的,提升罪犯改造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法定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蕴含了宪法属性。监狱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体现,所以监狱巡回检察也是落实《宪法》的具体体现。二是蕴含了实体法属性。《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是关于罪犯减刑的立法规定,《监狱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监狱巡回检察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蕴含了程序法属性。《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监狱执行刑罚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其工作应依法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故监狱巡回检察蕴含了程序法属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内容也表明监狱巡回检察带有明显的程序法属性。四是蕴含了组织法属性。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之规定,监狱巡回检察也是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体现。五是蕴含了司法解释属性。《规定》和《目录》是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具有和司法解释一样的法律效力,所以监狱巡回检察也蕴含了司法解释的法定属性。

3.监督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法律监督。如前文所述,监狱巡回检察是监狱检察监督模式的创新和发展,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生动实践,所以监狱巡回检察具有天然法律监督属性。二是社会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监察员等社会代表和第三方人士参加监狱巡回检察以及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巡回检察开展情况,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监狱巡回检察监督,不断改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三是专业监督。通过邀请安监、食药监、检验检疫、审计、消防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监狱巡回检察,补齐巡回检察人员专业受限短板,将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问题交给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监督,形成法律监督合力,提高监督专业水平。四是行政监督。上级院对下级院辖区监狱巡回检察的同时,对受检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及派驻检察工作情况也要同步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有行政特点的行政监督整改命令、意见和建议。

4.案件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巡回检察也是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巡回检察,集中人员力量针对监狱执法活动的某个或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法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督促监狱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狱规范执法,这个过程就是在办案。二是实现“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巡回检察应顺应和应对检察工作发展变化带来的要求和挑战,树立起办案思维,实现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三是办案责任制落实。根据《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以及第六条关于巡回检察办案主体的规定,监狱巡回检察性质和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工作一样,都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四是巡回检察实践。巡回检察中制发《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活动都具有鲜明的办案特征,每一关键节点和环节都要录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应用系统”),接受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的监控和管理,所以巡回检察实践也充分反映出这项工作的办案属性。

5.效能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一是政治效能。监狱巡回检察的狱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落实好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目标和价值使命决定了检察机关通过监狱巡回检察必将释放出一定的政治效能,向社会乃至世界传递国家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进步、自信、文明和昌盛。二是人权效能。通过监狱巡回检察,把人权保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通过依法维护罪犯获得刑事奖励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会见权等法定权利,促进提高监管改造质量;通过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通过打击“牢头狱霸”和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开展罪犯死亡和监管事故检察,保障罪犯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等等。三是公平效能。通过监狱巡回检察,确保监狱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四是检察效能。监狱巡回检察可以激活和挖掘以往监狱检察中存在的活力不足、动力不足、嗅觉不足、本事不足、威慑不足的因子和潜力,通过案件办理和问题解决,最大化产出检察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五是双赢多赢共赢效能。监狱巡回检察不是零和游戏,并不是为了突显你错我对的“优越感”,其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开展巡回检察中,基于“从维护司法公正角度看,监督也是积极的配合和支持”的深刻认识,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确保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确保罪犯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实现法律监督、刑罚执行和人民群众满意的双赢多赢共赢,实现监狱巡回检察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的必要性。一是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是检察机关推进监狱巡回检察改革的时代背景。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揭示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变成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更优的检察产品。检察机关推进监狱巡回检察改革正是在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派驻检察更多关注的是“关得下、跑不了”和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暂予监外执行。监狱巡回检察是全面检察,更加关注监狱是否将罪犯改造成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二是司法体制和监察体制改革是检察机关推进监狱巡回检察的现实要求。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要义,司法责任制要求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监察体制改革前,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确保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监察体制改革后,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被划转,检察人员也成为被监察对象。在此种情形下,厘清刑事执行权与刑事执行监督权的界限,形成检察权与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推行注重“办案属性”的巡回检察即是形势使然。三是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法律监督观是检察机关推进监狱巡回检察的内在需要。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派驻检察容易让检察人员产生“高人一等”的错误认识。实际上,

在刑事执行工作中,检察机关和监狱在落实法律的实施,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等工作方面肩负着共同的责任。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强调,“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加强协作配合,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法律监督观要求检察机关转变角色定位和思维定式,紧紧把握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促进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功能两条主线,以问题为导向,立足检察职能,共同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监管秩序稳定,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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