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公司简介范文

(作者:小编时间:2014-11-03 09: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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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新华保险公司简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总部位于北京市,是一家大型寿险企业,股东包括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现拥有近5万名正式员工,全国各级分支机构1500多个。2014年,新华保险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上市。

发展历程

1996年1996年9月6日新华保险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开业庆典。

1997年新华保险营业总部(现北京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3.86亿元,居北京寿险市场第二位。

1998年新华保险参与全国禁毒行动、抗洪抢险、援建希望小学、捐助绿色工程等公益事业,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尊敬。

1999年新华保险获批筹建天津、江苏、四川分公司,开启了全国机构网络建设的新局面。2014年新华保险与苏黎世保险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四家实力强大的外资机构正式签订招股协议,外资股份达到24.9%,实现资本的壮大与国际化。

2014年新华保险在股东苏黎世集团的支持下,第一次以科学的方法,制定了前瞻性的、具有自身特色、适应自身发展的战略规划。在战略目标的指引下,新华保险准确抓住了历史机遇,迅速发展壮大。

2014年新华保险正式实施新版vi系统,自创业初期开始使用的“碧海红日”vi系统变更为蓝色“方圆”vi系统。 2014年新华保险在全国所有分支机构开通了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7,客户服务更加便捷、规范和统一。新华保险年度保费首次突破100亿元,年底达171.8亿元。

2014年内蒙古、宁夏、贵州、青海等四家分公司开业,新华保险省级分公司达到34家,完成全国性机构网络布局。

2014年新华保险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上线,业务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平台。新华保险总资产超过500亿元。

2014年新华保险控股的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2014年新华保险总资产突破1000亿元。

2014年新华保险个人客户突破1000万。新华保险年度保费突破500亿元,达到556.8亿元。2014年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人民币8.7元的价格对新华人寿的股份进行收购,总共支付约人民币40亿元,并且承诺五年内不出售股份,[1]中央汇金成为新华保险的第一大股东。新华保险总资产突破2014亿元。 2014年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统计信息,2014年1-12月,新华保险总保费达936.4亿元,居国内寿险市场前三。

年新华保险成功实现ipo,成为国内首家a+h同步上市的保险企业。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统计信息,年1-12月,新华保险总保费达963亿元,继续稳居寿险市场第三位。编辑本段战略与文化愿景

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

战略

以客户为中心,坚持现有业务持续稳定增长,坚持变革创新,坚持价值和回归保险本原,抓住城镇化和老龄化历史机遇。

股东情况控股股东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

持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2]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苏黎世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建立了几乎覆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机构网络和多元化的销售渠道,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寿险服务。截至2014年年底,新华保险在全国拥有34家省级分公司、223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1260家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新华保险搭建起了完善的销售和服务网络。新华保险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个人代理、电话/网络直销、银行代理等专业和兼业代理,以及保险经纪等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方便的保险购买方式。

产品特色

新华保险深入了解人生不同阶段的不同保障需求,体现“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形成新华保险产品的鲜明特色。新华保险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新华保险建立了完善的产品体系,涵盖传统保障型产品和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可满足各个年龄阶段客户在意外伤害、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家庭理财等方面的需求。新华保险在国内寿险市场率先采用“保额分红”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分红产品体系。保额分红产品通常采用“年度红利”和“终

了红利”双重红利设计,一般情况下,公司使年度红利保持相对平稳,满足客户相对合理的预期,并通过终了红利“以丰补歉”,平滑回报。编辑本段客户服务服务平台

新华保险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建设,为客户提供便捷、温馨的服务体验。一站式综合服务柜台覆盖公司所有机构网点。95567全国统一呼叫服务中心为全国客户提供全年无休的产品咨询、保单信息查询、投保人信息修改等服务。推出专家预约挂号、导医导诊和客户服务节系列活动等附加值服务。

理赔服务

新华保险致力于打造更快、更易、更关怀的理赔服务。3天,平均理赔时间不超过3天。60分钟,2014元以下的小额赔付1小时内办理完毕。30天 ,复杂重大的赔案30天之内处理妥当。 新华保险推出了保单一号通、保单无障碍迁移、保全免单服务、保全失单保障、全国通赔、理赔款预付、全球化人身风险服务管理方案、理赔星级标准管理模式等一系列创新举措。编辑本段风险管控2014年,新华保险持续完善风控体系。“合规经营,打造典范”:新华保险提出致力于打造合规经营典范公司的目标;一年内实现满足a+h两地上市合规要求;合规管理逐步由经验管理提升至专业化管理水平。“三道防线,全面防控”:新华保险建立起“三道防线”内控与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第一道防线以从事销售和服务的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为主;第二道防线以风险管控职能部门为主;第三道防线以审计监督部门为主。“严格考核,一票否决”:新华保险建立起将风险管控效果与机构建设及负责人绩效考核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发生重大违规事项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各级管理人员的风险责任意识明显提升。编辑本段公司形象社会责任

新华保险坚守“创造价值,稳健持续”的经营理念,致力于打造最优秀的企业,追求商业价值、社会价值最大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入公益慈善事业,为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和改善人们生活质量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稳健经营,创新发展,成为国内具有领先优势的寿险公司之一。关注经济民生,努力创造社会财富,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持续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广泛参与捐资助学、扶危济困、健康医疗、环境保护、体育事业等公益慈善项目,为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000万元 ,2014年以来,新华保险向甘肃、内蒙等严重缺水地区捐款1000万元,建设1万口“母亲水窖”,受益户数为11333户,受益人口达53421人。100所 ,2014年在四川省16个地市捐资兴建100所“新华保险——四川留守学生之家”,关爱农民工留守在家的孩子。35亿元 ,2014年,在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地震中,新华保险均第一时间行动起来,寻找客户,主动理赔,以各种方式举全公司之力抗灾救灾。在汶川地震中,公司和员工捐款1500多万元用于救灾和灾后重建,为赴灾区救援的13000多名消防官兵赠送总保额35亿元的意外伤害保险。600万元, 2014年,在青海玉树7.1级地震中,新华保险快速反应,发起“一个不能少”寻找灾区客户行动,公司和员工向灾区捐款超过600万元。 品牌价值

新华保险已成为行业领先的、具有较大品牌影响力的寿险公司之一。新华保险在“中国企业500强”中的排名逐年上升,2014年名列“中 国企业500强”第82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30名。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主办的世界品牌大会上,新华保险名列“2014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第110位。在全国妇联“母亲水窖”十年表彰大会中,新华保险荣获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颁发的“中国妇女慈善奖”。在“中国质量万里行2014年3·15中国质量消费维权论坛”上,新华保险荣获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颁发的“产品售后(公众公共)服务质量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在和讯网主办的“2014年度中国财经风云榜”中,新华保险获得“最受信赖寿险公司”和“中国保险业杰出品牌建设”两项大奖。在“第四届中国保险文化与品牌创新论坛暨第六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评选”中,新华保险荣获“2014年度最具竞争力保险品牌”奖。编辑本段新华人寿ipo获得通过2014年11月16日上,新华人寿的ipo申请获得了证监会通过,新华人寿将由此成为第四家在a股市场上市的保险公司。根据新华人寿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次拟发行1.5854亿a股,并同步通过香港公开发行和国际配售发行不超过3.5842亿股h股。根据招股书申报稿,新华人寿发行规模不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18%,其中a股比例占5%。编辑本段企业新闻2014年7月,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一份报告中指出,该公司的续期保费到目前为止已经占到总保费收入的近一半。截至2014年5月,新华人寿保险个人保险13个月的续保率约为90%,银行保险13个月的续保率是93%。定期保费的保险业务占据总业务的65%以上,比行业平均水平高出1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2014年核心业务是个人定期保费保险、银行定期保费保险、短期企业保险和续保。它2014年的保费总额为930亿人民币,其中360亿也就是38.71%为续期保费。

第二篇:新华保险公司简介

新华保险公司简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是新保险法颁布以后成立的第一批全国性大型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主要经营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保险、理财分红保险等。在全国拥有分支机构1400多家,内外勤员工31万,服务全国3000万个客户。截止2014年底,总资产规模超过5000亿。2014年中央汇金正式注资新华以后,新华保险的实力更加雄厚,成为全国第三大人寿保险公司。

新华保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经过十年的不懈发展,成为聊城市场第一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份额超过32.5%。临清支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目前也是当地首屈一指的人寿保险公司。

新华保险临清支公司辉煌部成立于2014年9月,在历任部经理的带领下,现在是临清支公司的第一大部。目前在册人力80人,月均保费40万左右,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新华保险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立信于心,尽责至善”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使产品更适合市场,使服务更贴近群众。对于队伍的管理也更加规范,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把出勤和培训作为标准员工的第一指标。打造市场上道德水准最高的保险公司,市场信誉口碑最好的保险公司,专业素质最强的保险公司。

新华保险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社会公益事业,自去年以来,临清支公司参与赞助了:临清市全民篮球联赛;足球联赛;全民健身日活动;健身气功展示大会等体育活动,还举办了新华保险儿童书画比赛,新华保险相亲会等社会活动,正在筹备新华保险广场舞比赛。

新华保险的服务和理赔更加方便快捷,当日事,当日做,理赔方面严禁杜绝,理赔不及时,客户来回跑腿现象,大额理赔由经理亲自操作,快速把理赔款亲自送到客户手中,让客户更放心。

在全市各级领导的关怀下,有各界朋友的支持,客户的信任,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一定要把新华保险在临清市场上做的更大更强!

新华保险愿与临清的各项事业共同发展!

第三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999年6月修订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

参加本保险。

二、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

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单位在职人数

必须75% 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

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

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

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

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

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一年,也可短于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

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五十万元。在此限度内,投保人可以一千元为一个增减

单位,任选其间一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类别及保险金额确定;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

需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一年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列明的职业、工种性质分别确定;投保极短

期的保险费率,按附表一及附表二规定的标准计收。

第七条 续保

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三、凡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续保时,该被保险人不得增加保险金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应由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

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被确定残

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一、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退还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增收保险费差额。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

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

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单位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

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

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投保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足75%投保,或投保人数低于8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四、在保险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更换被保险人(已发生给付的保险单不能申请换人)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出具书面申请送交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

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保险费收据;

4、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失踪处理

一、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

亡日期给付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身还的,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

险人身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及利息。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

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

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保险费×25%×(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 。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第四篇:2014产品,公司文化复习内容(新华保险)

一、产品条款系列

1.祥瑞一生

1.主险——祥瑞一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保险期间: 终身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交费期间: 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30年交

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投保一年内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

※ 因意外或投保一年后因疾病: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实际交纳的主险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价;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保费豁免: 投保人于18-60周岁间因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权利:养老年金转换: 保单满10年且被保险人满60岁,保单现金价值可部分或全部转换为养老年金。

2、附加险——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交费期间:5年、10年、20年、30年交(可选责任无此项)

被保险人年龄:不含可选责任:出生满30天-53周岁

含可选责任:出生满30天-46周岁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同主险)

基本保险责任:

重疾保险金:

投保一年内因非意外导致重疾,实际交纳的附加险保险费的1.1倍,附加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因意外导致重疾或投保一年后患重疾,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主附险同时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返还附加险保费。

保费豁免: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附加险保费。

可选责任:癌症特别关爱金:投保一年后,患癌症的,在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基本保额的50%作为癌症特别关爱金。

2、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5年、20年、30年交

保险期间:

期满型:15、20、30年

岁满型:至50、60、70周岁

保险责任:1.满期生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1.05,合同终止。

2.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18周岁后,给付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1。

2.因意外伤害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

(1)18周岁前,给付①+②

①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18周岁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2。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3、健康福享

?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0岁

?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5年、10年、20年交

? 保险金额:保费定保额。每份保费500元(主附险绑定),不同年龄、性别、交费方式对应不同保险金

额1、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年内,给付550元×份数一年后,给付保险金额2、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一年内,给付550元×份数一年后,给付保险金额

3、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给付[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即返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4、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续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4、 健康福星产品五要素

投保年龄:一次缴清: 30天以上——60周岁10年缴:30天以上——50周岁20年缴:30天以上——45周岁30年缴:30天以上——40周岁 交费期间:一次缴清、10年缴、20年缴、30年缴 保险期间:终身

? 保险责任:1. 重疾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内,10%基本保额+所缴保费

合同生效一年后,基本保额 ×(1 + 3%×保单经过整年度) 2.疾病身故保险金(因非合同范围疾病身故): 合同生效一年内,10%基本保额+所缴保费

合同生效一年后,基本保额 ×(1 + 1%×保单经过整年度) 3.意外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额 ×(1 + 1%×保单经过整年度)5、 福寿安康

? 投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 交费期间:3、5、10、20年交

? 保险金额:附加险与主险共用同一基本保额 ? 保险期间:终身(附加险须与主险同时投保)

? 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保险利益—— 1、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的10%+实际交纳的主险保险费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2 .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终了红利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利益——2、疾病保险金

1.合同生效一年内,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附加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

险终止,主险继续有效。

2.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同时终止,给付主险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终了红利 。(

? 保险利益—— 3、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除按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附加险终止,主险同时终止。

6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一. 投保年龄:30天~60周岁 二. 保险期间:

期满型:10年、15年、20年、30年

岁满型:至60周岁、 至70周岁、至80周岁

三. 交费期间(4种可选):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四.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最低1万元,投保时可以选择1万元的整数倍。 五. 保险责任:六金一免

基本责任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满3年--60周岁前,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5% 60周岁~80周岁,每年给付基本责任保险金额的10% 2.满期保险金:80周岁,给付保险金额 3.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18周岁起,给付基本责任所交保费的1.1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4.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可选责任

客户在投保时或56周岁之前可选择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保险责任:

祝寿金:60周岁给付可选责任保险金额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实际交纳的可选责任的保险费与可选责任基本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1.05倍+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现金价值 关于累积生息账户的解析: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于第3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本公司将基本责任的生存保

险金及可选责任的祝寿金、祝寿红利转入累积生息账户进行累积生息。该账户按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进行累积,如本公司变更累积利率,则账户的累计红利率自公布日的下个自然月起生效。 1、本公司于第3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为被保险人设立累积生息账户。 2、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及可选责任的“祝寿金”、“祝寿红利”默认直接进入账户。

3、每年可领取一次,领取后账户须至少保留100元。

4、被保险人身故时账户注销,被保险人亦可申请全部领取后注销账户。 5、账户以月复利进行累积。

6、累积生息账户注销后,本公司将直接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及可选责任的祝寿金、祝寿红利

一、公司文化系列

1.公司愿景--中国最优秀的以全方位寿险业务为核心的金融服务集团 2.132战略一个中心-以客户为中心

三个战略支撑点--坚持现有业务的稳健增长、坚持变革创新、坚持价值和回归保险本源 两个历史机遇--城镇化、老龄化

3.使命--为客户提供幸福生活的保障;为员工创造成就自我的机会

为股东贡献持续稳定的回报;为社会增添和谐安宁的力量 4、价值观--诚信、责任、公平、创新、进取 5.经营理念--创造价值,稳健持续

6.工作原则--简单、客观、协作、责任

7.湖南新华 工作要求-团结,创优,争先,健康,合规/在想事,想做事,能做事,做成事,

8.目前关注的三个方面--5.6联动,提高管理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个险体系

3.培训管理体系

技能三角

3.专推流程——工具为载体的专业化推销

5.节奏经营

6.客户服务五个100%:一、承保之后百分之百马上回访

二、分红报告百分之百全部送达客户

三、百分之百让客户及时了解公司重大经营和新产品动向四 四、百分之百及时的保全和理赔

五、 离司业务员客户百分之百的电话回访

第五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两全保险 (分红型) (a款)条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2014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第 1 页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

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保险

合同期满、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请继续 关注好范文网:WWW.haoWoRD.cOm)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

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

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3、特别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

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年龄

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将退

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

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期间分别为:十年期、十五年期、二十年期和三十年期,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每份1000元。

二、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年龄、保险期限、投保份数确定。

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的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

定的限额。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

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贷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三条 减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按份等比减少,并退还本合同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保险在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一份。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一、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际的有效保险金额与根据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所确定的有效保险金额不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有效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单生效二年以上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保单生效不足二年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余额两者中之较大者。第十八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申领人应于被保险人生还三十日内将身故保险金退还本公司。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释义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预定利率(2.5%)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份等比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者发生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本条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等情形所导致的本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本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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