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含2个附件)范文

(作者:鲁鲁412时间:2018-12-01 10:07:23)

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造价管理权限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附则

附件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申请表

附件2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投资,维护股份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股份公司投资实施属于资本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非资本性投资的修理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职能部门、直属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造价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主要环节。

第五条  工程造价相关定义

(一)投资估算:在建设前期编制的,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初步设计概算: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度的概略计算,包括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部建设资金,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合同价: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六)工程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八)工程计量: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九)工程进度款:在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十)竣工结算价: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十一)质量保证金: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十二)财务决算:由财务部门编制的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从项目策划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

(十三)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十四)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

(十五)本办法“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二)负责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三)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四)负责对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库成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请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二)负责统计、报审和报备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信息。

(三)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档案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股份公司规划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二) 负责下达投资项目立项计划。

第九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支付。

(二)财务决算管理、审核工作。

第十条  股份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对工程造价管理进行纪律监督。

(二)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造价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金额和性质,股份公司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实施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1.股份公司投资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需进行规划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2.股份公司具有战略意义的工程建设项目。

3.经股份公司决策需要统一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非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实施的项目分为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和自主实施项目:

1.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是指直属部门、分公司投资金额为300万元以上,子公司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项目,是指直属部门、分公司投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子公司投资金额为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

3. 自行实施和自主实施项目实际金额界定以股份公司授权委员会批复权限为准。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造价管理主要权限包括:

(一)统一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从投资估算至竣工结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主要权限包括:

1.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2.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3.重大工程价款调整审核。

4.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主要权限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项目,负责除第十二条第(二)点以外的造价管理。

(二)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实施项目,负责从投资估算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统一建立股份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供应商库。

(二)投资额4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在同级纪委监督下抽签选定供应商库成员提供服务,除此之外的项目按照股份公司《招标采购管理规定》或《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三)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从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到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除初步设计概算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审核外,其他造价管理环节,项目建设单位视项目复杂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提供服务。

 

第四章  造价管理

 

第一节  投资估算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按照股份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投资应控制在已批准的投资估算(立项投资计划)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投资估算(立项投资计划)批复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也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初步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依据基础。

第十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向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提交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申请,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组织审核。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的请示。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纸质版一套,电子版一套 。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概算定额或指标等计价依据及有关计价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条件、气候、地质地貌、经济、人文等自然条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编制。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总概算是确定整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由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预备费及应列入概算的有关费用组成。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概算按照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三级形式编制。单一的、具有独立性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二级形式编制,由单位工程概算直接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是根据立项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做的具体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初步设计概算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需要变更时,须向股份公司规划发展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应包含概算与批准估算的对比表格及相关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初步设计要求。

(三)编制范围及规模是否与批准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或投资计划)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规模一致。

(四)建设费用项目是否按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取费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有无多列、交叉列项或漏项等。

第二十八条  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审核的相关资料应作为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归档。

 

第三节  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九条  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条  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视项目复杂程度,委托或自行编制非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招标控制价是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能超过项目资金计划。

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市场价编制。

第三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四节  合同价

第三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有关事项:

(一)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金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九)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项目的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误期赔偿费、文明工地增加费、工程优质费等奖罚金额、支付、扣除及其时限。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得违反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当中标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应以中标人投标文件为准。

(二)当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的实际行为的,应以施工合同为准。

(三)当后续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合同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应以后续合同文件为准。

 

第五节  工程预付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在正式开工前,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四十条  申请资料包括:预付款支付申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等。

第四十一条  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四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后余额的30% 。

第四十三条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第四十四条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第四十五条  股份各级财务部门凭借预付款支付申请批复办理工程预付款支付。

 

第六节  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十六条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十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四十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第七节 工程计量

第五十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第五十一条  单价合同计量

(一)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二)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三)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四)当承包人认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五)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总价合同计量

(一)除按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二)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三)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四)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第八节 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五十四条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合同没有约定的以月为单位。

第五十五条  签订单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第五十六条  签订总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如果合同是按照规定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在编制进度款支付申请时,直接按照所完成节点规定金额申报完成金额,但必须附所完成节点的典型照片。

第五十七条  承包人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本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第五十八条  申请资料须经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发包人审核并确认。

第五十九条  工程项目进度款不高于当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第六十条  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造价咨询公司(如有)掌握合同执行情况,预付款支付和回扣情况,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股份各级财务部门凭借进度款支付申请批复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九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六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出现以下情形工程,可调整工程价款:

(一)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1)点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二)工程变更

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工程量偏差的相关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工程变更第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工程变更第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三)项目特征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按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下列条款时,应调整合同价款: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司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 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 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2.当工程量出现上述1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六)计日工

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给发包人复核。

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1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报告后2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工程变更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进度款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

(七)物价变动

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调整合同价款。

2.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3.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价格应予调整。调整办法参照《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4.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5.甲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八)暂估价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误期赔偿

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 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己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十二)索赔

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6.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合同双方当事人最终结清时终止。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应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十三)现场签证

1.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

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己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

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与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十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六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的(不含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程序调增合同价款:

(一)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二)发包人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三)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认可发包人提出的意见。

(四)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第六十四条  工程价款调增后投资总额超出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或工程价款调增额达到资金计划额度的10%以上,或调增额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工程价款调增,应报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由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组织审核后上报审批。

第六十五条  工程价款调增后投资总额超出下达的资金计划额度的,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股份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计划调增申请报告,待下达调整的资金计划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六条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或审批后的调增价款,如超出合同价款(含暂列金额)部分须签订补充协议,超出合同价款部分在竣工结算时支付。

第六十七条  出现工程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第六十三条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工程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双方确认的协商意见应在同期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体现。

 

第九节 竣工结算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竣工结算书编制并递交发包人。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如下时间内递交: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递交;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5天内递交;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20天内递交;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递交;

(五)50000万以上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40天内递交;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如有)接到承包人送审的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核,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如下时间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15天内完成审核;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20天内完成审核;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30天内完成审核;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40天内完成审核;

(五)50000万以上50天内完成审核;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条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送审的经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的完整的竣工结算书后,应尽快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在如下时间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一)5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20天内完成审核;

(二)500万-2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30天内完成审核;

(三)2000万-1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45天内完成审核;

(四)10000万-50000万以下建设工程项目60天内完成审核;

(五)50000万以上建设工程项目70天内完成审核;

(六)特殊情况下,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十一条  固定总价合同,且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结算不用送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按照造价管理权限自行审核确认,监理工程师(如有)和发包人要签字确认已完成项目与合同要求一致。

第七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会议纪要);

(三)工程竣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七)投标文件

(八)招标文件

(九)其他依据。

第七十三条  送审资料应规范整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应提供电子文档。

(二)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除能在竣工图上准确计算的工程量或已经确认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等工程量外,其他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审核签字并注明工程量属实。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电子文档。

(三)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四)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五)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

(六)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七)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八)合同变更:要求根据合同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合同变更必须按程序经过报批。

(九)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十一)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二)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十三)综合单价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管理人员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确认。

(十四)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承包人应提供甲供材料的领料单及退库单。

(十五)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非常用的标准图集等。

(十六)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七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向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审申请表》《结算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1、2)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因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报审造成相应后果的,相关责任由延期单位承担。

第七十五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在接收登记报审资料时,应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存在明显缺陷或不完整的,资料不登记接收,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整后登记接收。

第七十六条  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向发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对意见,发包人应及时反馈承包人。

第七十七条  承包人收到核对意见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同意核对意见的,应修改竣工结算书再次递交,造价咨询公司再次核对。不同意核对意见的,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七十八条  核对竣工结算出现争议时,由发包人组织造价咨询公司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对调解有争议的,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也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  结算复审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均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对于以下项目,还须委托另一家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复审,审核意见经造价咨询公司与承包人协商后完成竣工结算最终修改。

    (一)委托代建项目;

(二)属于政府或股份公司对工程造价管理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第八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工程款的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85%。

第八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修工程项目发包人须在OA系统定期填报《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表》,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对《工程项目管理信息表》审批,未经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审批的,不予办理结算。

第八十二条  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完毕,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竣工结算书上签字确认。股份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第八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节  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5%。

第八十五条  发包人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直到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金额为止。

第八十六条  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

第八十七条  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第八十八条  缺陷责任期(包括缺陷责任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金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第八十九条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第十一节 财务决算

第九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 核

 

第九十一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情况检查,并对项目建设单位造价管理行为进行相应考核。

第九十二条 对发生违反本办法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九十三条 依据股份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控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申请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日期


承包人申报金额:

 

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审核意见

()核实确认结算支持资料真实、完备

()完成合同内、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内容

审核结算造价金额(元):

(附:监理单位的审核结算书)

 

项目总监(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项目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复核确认结算支持资料真实、完备

()完成合同内、设计变更和甲方要求的全部内容

 

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建设管理部的审核意见:

()复核确认结算资料完备

复核并确认结算造价金额(元):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承包方填报,监理和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建设管理部审核。

2、()后的要求满足的打√,不满足的回退补充完善。

 

附件2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项目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


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造价咨询单位


联系人


电话


计划文号


计划金额(元)


备注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元)



送审金额(元))


送审资料情况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份)

其中原件(份)

其中复印件(份)

有无电子文档

备注

1

工程结算书及其电子文档






2

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3

资金计划文件






4

合同文件






5

工程竣工图纸及其电子文档






6

图纸会审记录






7

工程设计变更






8

现场签证






9

会议纪要






10

施工指令






11

招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






13

中标通知书






14

开工报告






15

竣工验收报告






16

材料检验报告






17

产品质量合格证






18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9

隐蔽工程验收






20

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






21

材料设备单价审核单






22

综合单价审核单






23

甲供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






24

其它结算资料























送审人签名 :                               接收人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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