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书(精选多篇)范文

(作者:小编时间:2015-02-01 07:26:38)

第一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十二次党代会四次会议、县十二届人代会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全力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特下发本责任书。

一、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规定,负责协调和督促所属范围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强化社会保险,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

二、各镇要督促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三、各企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照《劳动法》、《(请您支持:www.hAOWoRD.COm)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吸纳、妥善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维护社会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对应保未保、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参保且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单位,依法实行强制缴费。对拒不缴费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实行代扣代缴。

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必须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代 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县地方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地税局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充分发挥维权职能,督促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督促单位每月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六、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凡是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予审批小汽车等控购商品,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凡因拖欠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集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追究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法律责任,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完不成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镇和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篇: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书

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十二次党代会四次会议、县十二届人代会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全力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好范文版权所有特下发本责任书。

一、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规定,负责协调和督促所属范围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强化社会保险,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

二、各镇要督促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三、各企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照《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吸纳、妥善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维护社会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对应保未保、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参保且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单位,依法实行强制缴费。对拒不缴费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实行代扣代缴。

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好范文版权所有满后,缴费单位必须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县地方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地税局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充分发挥维权职能,督促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督促单位每月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六、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凡是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予审批小汽车等控购商品,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凡因拖欠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集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追究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法律责任,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完不成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镇和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〇一四年二月日

第三篇:2014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书

文章标题:2014年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十二次党代会四次会议、县十二届人代会四次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全力巩固“两个确保”成果,特下发本责任书。

一、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要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规定,负责协调和督促所属范围内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再就业,强化社会保险,全面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

二、各镇要督促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工作,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吸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三、各企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按照《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吸纳、妥善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维护社会保险法规的严肃性。对应保未保、有缴费能力而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对已参保且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单位,依法实行强制缴费。对拒不缴费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实行代扣代缴。

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批准后,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必须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县地方税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地税局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充分发挥维权职能,督促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督促单位每月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六、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凡是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出国出境手续,不予审批小汽车等控购商品,不予评定信用等级。凡因拖欠社会保险费,造成职工集访,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追究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法律责任,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完不成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任务的镇和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二〇一四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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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4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及市委十一届四次全委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就业、社保,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按照 “全域成都”的理念开展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大力实施“惠民行动”,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和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城乡劳动保障工作, 为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城乡充分就业工作

(一)全面完成城乡充分就业目标任务。五城区和高新区、近郊区(县)及已建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保持比较充分就业,远郊县(市)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城镇新增就业11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新增转移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率达95%以上;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及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5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政策,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办法,确保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就业督察,建立就业督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全面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创业培训的标准、规范和程序,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开业能力、经营能力和带动就业能力。完善鼓励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优惠政策,提高小额贷款规模和效益。强化创业培训和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创业实训、创业咨询、跟踪服务等措施,逐步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配套规划制度、社区就业工资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援助制度、灵活就业服务制度、就业工作协作制度。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建立“零就业家庭”自愿申报和退出制度;广泛收集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把“962110”就业援助热线延伸到农民集中居住区(包括失地农民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涉农社区),建立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

(五)完善实名制动态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率与调查失业率的并行制度。按季发布城乡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分析报告,积极开发失业预测预警软件,研究建立失业预警监测评估体系,严格监控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失业登记情况,及时做出评估反映和失业预警。

(六)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培训模式的创新,充分利用各类就业培训资源,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城乡就业培训,着力提高就业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帮助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严管资金使用,提高培训质量。强化青年职业见习和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就业工作。加快成都市技师学院及分院建设,确保按期交付使用。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职业中介机构诚信制度。逐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筹集及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长效机制。深化区域劳务合作,继续实施远程见工工程,建立劳务交流工作平台,做大做强劳务品牌,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率和规模化程度。

二、城乡社会保险工作

(七)做好城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13万人,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8万人,失业保险新增参保4万人,工伤保险新增参保4万人,生育保险新增参保5万人;综合保险新增参保17万人;年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70.7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531.93万人;农民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8.3万人。

(八)加强基金征缴。坚持“五险合一”的捆绑征收方式,以非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为重点,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保征缴稽核工作,健全市、区(市)县稽核联动体系,探索利用计算机稽核软件开展稽核工作的新模式,继续保持覆盖面和基金收入的快速增长,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九)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强化基金管理,建立基金管理巡查制度,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十)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在已经解决有工作经历无社保关系即部分集体所有制人员、返城知青、知识份子家属农转非适龄人员的社保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解决这类人员中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和医疗问题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以耕地保护基金注入社保基金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可持续参保缴费的办法、措施,稳步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研究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制定衔接转移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对接;建立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制定促进征地农转非二、三类人员接续参保缴费的办法、措施,使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应保尽保。

(十一)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积极争取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和支出项目试点,进一步发挥促进就业作用;在不增加综合保险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将参保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十二)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

现各项医疗保险在成都区域内的衔接,开辟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绿色通道,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跨区域结算,实现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市)县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所在地结算;将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100元/人,有条件的区(市)县争取提高到200元/人,提高全市新农合待遇水平;全面实施医疗保险软件系统二期改造,建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表统计和基金监管、预测体系,力争全市范围内全面实现医疗保障新信息系统运行。加强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落实好各项生育保险待遇,逐步扩大参保女职工生育并发症病种支付范围。

(十三)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继续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本完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平安计划”。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出台工伤职工康复试行办法,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积极妥善解决“老工伤”遗留问题;积极发挥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的作用,积极安排具有工伤康复价值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十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扎实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覆盖面达45%以上;支部开展社保基金收益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制定增加社保基金收益的政策措施;对不少于3个区(市)县开展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促进社保经办机构内控水平的提高;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加大举报案件查处力度,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做好社保基金决算工作。

三、城乡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十五)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市政府第93号令基础上,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和制定适应我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层级效力较高,处罚力度较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同时,研究和制定配套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以形成内容完备、规范、系统和适用性强的地方劳动保障法制体系。密切关注法律实施后企业用工动态,研究新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重点支部中小民营企业、个体经济支部负责人和本系统人员培训,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全面完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3年行动计划,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全覆盖。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并逐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

(十七)继续做好企业工资工作。推动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面,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报酬水平。落实国家最低工资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八)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和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建立成都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健全调解仲裁工作支部体系,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推进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质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妥善处置各类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十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投诉举报管理、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标准》,劳动保障监察一级网格达标率90%以上;二级网格达标率50%以上。

(二十)加强农民工工作。落实和完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完善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有司法、公安等部门、群团支部等共同参与的农民工维权体系,形成多方联动机制,积极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实现建筑行业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保证金及担保制度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参加社保、切实维权“四位一体”的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好农民工安居、乐业,享受与城市人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公益服务。

四、劳动保障基础工作

(二十一)开展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标准化建设。按照《四川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平台建设,建立机构上下贯通、功能定位准确、工作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有序、窗口服务优质、工作保障有力的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五篇:2014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及市委十一届四次全委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就业、社保,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按照 “全域成都”的理念开展劳动保障各项工作,大力实施“惠民行动”,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和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城乡劳动保障工作, 为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城乡充分就业工作

(一)全面完成城乡充分就业目标任务。五城区和高新区、近郊区(县)及已建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保持比较充分就业,远郊县(市)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城镇新增就业11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新增转移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率达95%以上;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及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5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政策,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操作办法,确保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尽快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就业督察,建立就业督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全面开展创业促就业活动,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创业培训的标准、规范和程序,不断提升创业者的开业能力、经营能力和带动就业能力。完善鼓励创业的财税、金融、工商等优惠政策,提高小额贷款规模和效益。强化创业培训和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创业实训、创业咨询、跟踪服务等措施,逐步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进一步健全失地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配套规划制度、社区就业工资制度、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援助制度、灵活就业服务制度、就业工作协作制度。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建立“零就业家庭”自愿申报和退出制度;广泛收集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把“962110”就业援助热线延伸到农民集中居住区(包括失地农民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涉农社区),建立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

(五)完善实名制动态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失业人员登记失业率与调查失业率的并行制度。按季发布城乡劳动力就业情况调查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分析报告,积极开发失业预测预警软件,研究建立失业预警监测评估体系,严格监控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失业登记情况,及时做出评估反映和失业预警。

(六)推进统筹城乡就业。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培训模式的创新,充分利用各类就业培训资源,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城乡就业培训,着力提高就业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帮助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完善培训补贴政策,严管资金使用,提高培训质量。强化青年职业见习和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就业工作。加快成都市技师学院及分院建设,确保按期交付使用。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职业中介机构诚信制度。逐步完善公益性岗位筹集及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长效机制。深化区域劳务合作,继续实施远程见工工程,建立劳务交流工作平台,做大做强劳务品牌,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效率和规模化程度。

二、城乡社会保险工作

(七)做好城乡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参保13万人,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参保8万人,失业保险新增参保4万人,工伤保险新增参保4万人,生育保险新增参保5万人;综合保险新增参保17万人;年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70.7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531.93万人;农民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达8.3万人。

(八)加强基金征缴。坚持“五险合一”的捆绑征收方式,以非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为重点,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保征缴稽核工作,健全市、区(市)县稽核联动体系,探索利用计算机稽核软件开展稽核工作的新模式,继续保持覆盖面和基金收入的快速增长,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九)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强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研究制定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体系,强化基金管理,建立基金管理巡查制度,启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十)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在已经解决有工作经历无社保关系即部分集体所有制人员、返城知青、知识份子家属农转非适龄人员的社保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解决这类人员中超龄人员的基本养老和医疗问题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以耕地保护基金注入社保基金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林权制度改革为契机,研究制定促进农民可持续参保缴费的办法、措施,稳步推进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研究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制定衔接转移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对接;建立征地农转非一类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制定促进征地农转非二、三类人员接续参保缴费的办法、措施,使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应保尽保。

(十一)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积极争取纳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和支出项目试点,进一步发挥促进就业作用;在不增加综合保险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将参保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十二)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配套文件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

(十三)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继续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基本完成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三年“平安计划”。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出台工伤职工康复试行办法,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待遇,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积极妥善解决“老工伤”遗留问题;积极发挥市工伤职工康复中心的作用,积极安排具有工伤康复价值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十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扎实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工作,覆盖面达45%以上;支部开展社保基金收益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制定增加社保基金收益的政策措施;对不少于3个区(市)县开展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评价,促进社保经办机构内控水平的提高;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加大举报案件查处力度,认真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做好社保基金决算工作。

三、城乡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十五)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市政府第93号令基础上,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和制定适应我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层级效力较高,处罚力度较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同时,研究和制定配套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以形成内容完备、规范、系统和适用性强的地方劳动保障法制体系。密切关注法律实施后企业用工动态,研究新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继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重点支部中小民营企业、个体经济支部负责人和本系统人员培训,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全面完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3年行动计划,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全覆盖。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并逐步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启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推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

(十七)继续做好企业工资工作。推动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面,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报酬水平。落实国家最低工资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八)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和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建立成都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院,健全调解仲裁工作支部体系,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推进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优质高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妥善处置各类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十九)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投诉举报管理、日常巡查和专项执法,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标准》,劳动保障监察一级网格达标率90%以上;二级网格达标率50%以上。

(二十)加强农民工工作。落实和完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完善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有司法、公安等部门、群团支部等共同参与的农民工维权体系,形成多方联动机制,积极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实现建筑行业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保证金及担保制度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民工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参加社保、切实维权“四位一体”的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好农民工安居、乐业,享受与城市人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公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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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保障基础工作

(二十一)开展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标准化建设。按照《四川省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平台建设,建立机构上下贯通、功能定位准确、工作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有序、窗口服务优质、工作保障有力的基层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二十二)加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劳动保障信息指挥中心,将就业、社保、劳动保障监察网络系统平台进行有机整合,逐步实现三者之间的全面互动,建立起功能程序优化、服务项目完备、数据集中管理、全市统一的安全、快捷、便民的城乡劳动保障信息服务和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城乡劳动保障工作。开通劳动保障电话12333社保卡语音挂失、查询服务项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三)加强劳动保障系统能力建设。努力提高学习、研究、创新、应用、沟通和协调、支部、应急、服务八个方面的能力,提升政策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三项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建设。优化服务事项流程,规范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推进行政并联审批。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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