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治理协议书范文

(作者:禺心时间:2020-10-11 05:00:08)

第一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实施规范

由于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项目市场有些混乱,现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陕建发

[2014]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规范。

一、对建设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标准

(一)检测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3、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4、有质量检测、化学分析经理并经检测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5、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工艺规程、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6、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汇总表。

以上第2至7项用a4纸复印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材料,其中第5和第7项汇总表还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包括电子文档),并提交所有证书、凭证的原件以便受理部

(二)企业在申报检测资质时,向受理部门门核实。

(三)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四、

(二十一)施工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进行规范标准中要求的项目检测、试验,其承包工程中属于附件一中所列各类项检测项目仍需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二十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检测项目时,应将附表一检测业务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委托给同一家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并委托给多家检测机构。

(二十三)检测机构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建立不合格检测报告台帐;同时将不合格检测报告在其签发生效起24小时内报送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

(二十四)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并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测结果。提出复检方应将原检测结果和复检结果同时报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备案。复检费用由争议双方意见与复检结果不相同的一方承担。

(二十五)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半年将收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及复检结果全部逐级上报到省质安总站。

(二十六)为推进全省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用电子手段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供高效、快捷的技术支持,各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业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档案管理应建立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两套管理保存系统,两个系统的文本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及时逐级将检测机构违法事实向省建设厅报告,并可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罚。

(二十六)已取得省建设厅以前颁发各类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资质,从2014年1月1日起,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附件一:室内环境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文件

(1)《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2)《西安市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西安市工商行政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附件三:《陕西省产品管理局监制

附件二:《陕西省产品质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附件四:检验机构资质文

1、无机肥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包括:砂、石、砖、瓦、水泥与水泥制品、工业)

第二篇:宁波市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控制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以下简称《规范》),加强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宁波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本规定要求实施。

第三条 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检测机构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

市区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检测机构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好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进场检验关,凡无出厂环境检验报告、不符合设计要求、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上述所指材料主要包括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中的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

凡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的出厂环境检验报告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用于室内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使用面积超过200?、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使用面积超过500?的,应对不同产品按《规范》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和游离甲醛含量的进场复检,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于工程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将材料进场复验的检测报告送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进行报告备案。未经备案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进场验收的依据。

第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装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范》要求组织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5种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室内环境和整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之一。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时,应检测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房间数的5%,并不得少于3间,每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不得少于1点;

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工程的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房间数的5%,并不得少于3间,每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不得少于2点;

公用建筑工程和精装修住宅工程检测数量按《规范》要求确定;

独立别墅的检测数量每幢设1个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

第九条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合同实行合同备案制。建设单位和检测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进行合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工程室内环境检测。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检测过程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一条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实行报告备案制。检测单位应把检测报告送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进行报告备案,检测报告需加盖“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方有效。未经备案的或检测报告中室内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二条 具体检测合同及报告的备案工作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协会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1楼;联系电话:87308154)

第十三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宁波市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市建质监[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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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摘要: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出台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阐述室内装修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分析了新装修建筑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关键词:室内装修、空气质量、污染

据近年的资料表明,室内环境已成为现代人类的主要场所,城市居民每天有70%~90%的时间在各种室内环境中度过,因此,室内空气质量的好坏优劣,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对室外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有深刻认识,而对室内空气污染的状况不甚了解,以为室内空气比室外好。事实上,由于我国城市用于居室、写字楼的建筑材料、家具制品和装修材料大多含有超标甚至严重超标的甲醛、苯、氨、氡、氯化烃等对人体健康极为有害的物质,这些逐渐释放出来的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未能被及时排放到室外而在室内分解,浓度逐渐提高,致使室内空气质量恶化、污染日趋严重,在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方面,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室外的空气污染。据有关统计,我国每年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超额死亡数可达11.1万人,超额门诊数22万人次,超额的急诊数为430万人次,严重的室内环境污染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仅1995年我国因室内环境污染危害健康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07亿美元。由此可见,我国室内空气污染处于相当严重的状况,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1 室内空气污染物及其对人体的危害

建筑的装修污染是指人们在装修美化家庭过程中,由于选用的装修材料存在着对人体、对环境有毒有害的物质,从而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一般装修污染主要分为物理污染和化学污染:(1)物理污染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污染,如γ射线、氡及其子体。(2)化学污染主要是由有机或无机有害物质产生的污染,如甲醛、苯、氨、tvoc等。

2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结果分析 为了保护室内环境,提高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质量,规范室内环境空气监测行为,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规范”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订了《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为了了解装修对室内空气污染状况,我们依据《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等内容,对江西省装修竣工后的民用住宅室内环境进行了监测,此次监测项目为:氡及其子体、甲醛、tvoc、苯和氨。

2.1 布点和采样 采样点位的数量根据室内面积大小和现场情况而确定,要能正确反应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污染程度。对于小于50m2的房间应设1~3个点;50~100m2设3~5个点;100m2以上至少设5个点。布点方式:多点采样时应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应大于0.5m,离门窗距离应大于1m。采样点的高度应与人的呼吸带高度一致,一般相对高度0.5~1.5m 之间。也可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人群的高低以及在房间立、坐或卧时间的长短,来选择采样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经装修的室内环境,采样时间应在装修完成7d以后进行。一般在使用前采样监测。监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2h后进行。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室内环境,空调应正常运转。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现场情况及要求而定。

2.2 评价标准 采用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根据本规范中规定的极限值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评价。

2.3 监测结果 我们取位于江西省开发区的30套民用住宅作为监测样本,对它们的室内空气质量进行了监测。检测结果见表。

2.4 监测结果分析

(1)从江西省的民用住宅和政府部门办公室室内环境空气监测结果可以看出,在新装修的建筑室内,空气中首要污染物是甲醛,其次是tvoc和氡及其子体,造成的原因为:①所监测的建筑室内装修大量使用板材、涂料、粘合剂以及大理石地板作装修材料,在民居住宅中,普遍采用人造板材的家具和装饰品,室内存在较多的污染源;②江西省属于亚热带地区,夏热冬湿冷,冬季温度较低、湿度高,所监测的建筑室内空调开放,门窗紧闭,通风状况较差,污染物得不到及时排放;③我们对监测房间的装修材料进行了质量初步调查,发现有2/5的房间内采用了廉价而质量得不到保证的装修材料被使用,其根本原因是一些屋主不了解室内空气质量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室内空气质量好坏与装修材料质量好坏的关系,新房装修完成就立即入住,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2)氨基本达到标准要求,与江西省冬季平均气温较高,很少出现冰冻现象,大多数建筑很少或基本上不使用以尿素等为原料的水泥防冻剂有关。苯的超标率较低,原因在于制漆行业产品技术标准已要求禁止含苯,建筑业禁止室内使用以苯为溶剂的涂料、稀释剂、处理剂等规定在江西省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实施。 (3)被监测的五种污染物在室内空气中的超标程度与房间的使用功能有关。如本次监测中甲醛在客厅、卧室和书房中超标;氡和tvoc在厨房中超标最严重。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同种功能房间内大面积使用同类型装修材料有关,如在厨房中人们为了卫生清洁,采用大理石板和瓷砖进行大面积装修,导致了氡的超标,采用人造板材的橱柜和胶粘剂导致了tvoc的超标。

污染防治对策

3.1 加强节能环保意识,形成科学、健康的消费观和生活习惯 按绿色环保的概念去装修室内,改变人们现有的、世俗的审美判断标准,提倡不搞过度装饰,不搞病态空间。家庭装修应以实用、简约为主。有些消费者认为,采用绿色装饰材料就不会有问题,实际上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的“绿色装饰材料”并不是完全不含有污染物,而是其污染物的含量比国家目前规定的标准低一些。即使装修时所用的板材、油漆等每种装饰建材污染物的含量都不高,但在有限的住宅面积内,短时间内污染物一起释放,必然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装修污染,导致室内空气比较难闻,这就是装修的叠加效应。过度装修容易导致污染的“叠加效应”。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尽量减少在室内吸烟的机会,做到少吸烟或不吸烟;根据大部分污染物都是气态化合物或气体单质的特点,可充分利用其挥发性强的特性,多开门窗,加大通气量,少用空调。

3.2 污染源控制 从装修设计、选材、施工等环节全方位控制污染源的引入,倡导绿色家装、绿色消费理念。设计时应从生态的角度进行住宅整体设计,如房间功能要动静分离、要具良好的通风换气能力、不可大面积使用同一种材料等。选材时要选择经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正规厂家生产的无毒少毒的环保建材,如选用水性涂料、天然木质地板、不含甲醛的胶粘剂及a类放射性石材等。施工时,要验收所选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如请正规家装公司或施工队伍施工、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有关室内环境标准的条款、明确施工工艺、杜绝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有害添加剂等。

3.3 安装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消除室内空气污染有效的方法是通风换气。在依赖于空调系统密闭的空间,保持室内空气质量的有效方法是采用空气净化装置,最好选择具备分解有机污染物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如光催化空气净化器、抽油烟机、臭氧和空气负离子发生器、

家具吸附宝等,可达到净化室内空气的理想效果。另外,在室内种植能吸收有害气体的绿色植物,不仅美化居室,还可降低室内有害气体浓度,如鸭跃草、虎尾兰,可吸收甲醛,吊兰会吸收氮氧化物。

3.4 选好入住时间 装修必然产生污染,一些户主因急于入住,结果一生只有一、二次的装修却引来一生的遗憾。因装修质量不合格而患上白血病的消费者比比皆是。新装修的房间一般每天应通风换气至少四小时,如此保持通风至少三个月后才可入住。也可找室内环境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听取专家的意见,选择合适的入住时间。

4 结语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正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只有了解室内环境主要污染物的来源及其危害,加强对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与监督,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对策,才能预防和消除室内环境污染对人体的伤害。

第四篇: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14) 强制性条文

(gb50325-2014)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建设部《建标[2014]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14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

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类、b类)。

3.2.1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4.1.1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

4.2.4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倍以下时,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5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2.6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大于1.0或外照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

4.3.1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

4.3.3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

4.3.10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5.1.2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

5.2.2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

5.2.5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

5.2.6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

6.0.4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标准(见附表)。 6.0.18当室内环境污染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一类建筑: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

二类建筑: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场所,餐厅,理发店。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

附录a 人造木板甲醛释放量环境模拟舱测试

a.0.1环境模拟舱的容积宜为10-40m3。

a.0.2环境模拟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应为230±10c;

2相对湿度应为45±5%;

3空气交换率应为1次/h。

a.0.3

测试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测试舱的空气交换率调至3-5次/h,运行2h后,在舱出气口,以0.2l/min的速度采集1l舱内空气,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测定甲醛空白浓度c0。

2应按舱容积与材料表面积为1:1的量,截取适当面积的板材放入模拟舱中,在环境模拟舱运行条件下运行2h后,每隔1小时以0.2l/min的速度采集1l舱内空气,并测定甲醛浓度,当甲醛浓度连续四次测量的结果,均在其均值的0.95-1.05范围内时,测试结束,即为甲醛平衡浓度c1。

2 甲醛实际平衡浓度按下式计算:

式中 ——甲醛实际平衡浓度;

——甲醛空白浓度;

——甲醛平衡浓度。

附录b1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b.1

水性涂料、胶粘剂、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b.1.1

水性涂料中总挥发物的测定

1 仪器:

分析天平——称量精度±0.001g;

铝箔盘——直径55mm、高18mm;

烘箱、注射器——1.0ml;

干燥器。

2 测定方法

1) 应按水性涂料中挥发性物质的含量范围确定称取的试样量:

当挥发性物质少于40%时,称样量为0.3±0.1g;

当挥发性物质多于40%时,称样量为0.5±0.1g。

2) 应用注射器吸取样品,并称重(注射器+试样), 在已称重的铝箔盘(w1)中加入3±1ml的蒸馏水,用注射器注入试样的同时摇动铝箔盘,以使试样能分散在蒸馏水中。

如果有块状物形成,弃之不用,重复上述步骤,然后称注射器重量,减少的重量为注入铝箔盘中的试样量(sa)。

3) 试样应在110±5℃的烘箱中保持60min,取出后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并称重,精

确至0.1mg。

3 应按下式计算挥发物质的重量百分含量:

式中 v——挥发物质的重量百分含量;

w1——铝箔盘重,g;

w2——烘干后铝箔盘加试样重,g;

sa——试样量,g。

b.1.2 水性涂料中水分测定

1 karl fischer

法(本方法不适用于含醛类和某些金属氧化物的样品)

1)仪器

karl fischer水分测定仪;

注射器——100μl、1ml。

2)试剂

karl fischer试剂——滴定度0.004000-0.006000g/ml;

纯水;

乙基哌啶。

2 测定方法

1)karl fischer试剂的标定

应在滴定瓶中加入新溶剂以覆盖电极端。如果使用吡啶做溶剂,需加入1-乙基哌啶,加入量为吡啶的5%,以karl

fischer试剂滴定至终点。

应用100μl注射器吸入约50μl的蒸馏水,并称重,准确至0.1mg,将蒸馏水注入滴定瓶中,再将注射器称重,减少的重量为注入的水量,以karl fischer试剂滴定至终点。 应重复标定,直至相临两次标定的f值相差小于1%,求出至少两次测定的平均值。 应按计算karl fischer试剂的滴定度f:f=j/p

式中 f——karl fischer试剂的滴定度;

j——加入的水量,g;p——消耗的karl fischer试剂,ml。

2)样品分析

应在盛有预先滴定终点的溶剂的滴定瓶中以4.1.3的方法加入试样,试样量在0.1-0.4g范围内,准确至0.1mg,以karl

fischer试剂滴定试样至终点。

应按下式计算试样的含水量l:

l=(p×f×100)/s

式中 l——试样的含水量;s——试样重量,g。

b.1.3水性涂料中水分含量气相色谱法测定

1 仪器

气相色谱仪;

热导检测器;

色谱柱——柱长1.22m,外径3.2mm,填装60-80目的高分子多孔微球的不锈钢柱(柱温:程序升温,初始温度80℃,升速30℃/min终温170℃);

微量注射器--10μl或20μl;

具塞式玻璃瓶10ml。

2 试剂

蒸馏水;

无水二甲基酰胺(dmf);

无水异丙醇。

3 测定方法

1) 水的响应因子r测定

应在同一具塞式玻璃瓶中称0.2g左右的蒸馏水和0.2g左右的异丙醇,称准至0.1mg ,加入2ml的二甲基酰胺,混匀.用微量注射器进1μl 的标准混样,记录其色谱图.

式中 ——异丙醇重量,g;

——水的重量,g;

——水峰面积,g;

——异丙醇峰面积。

当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为非无水试剂时,则以同样量的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混合液(不加水)为空白,并且记录空白的水峰面积。

应按下式计算水的响应因子:

式中 r——响应因子;

wi——异丙醇重量,g;

---水的重量,g;

ai——异丙醇峰面积;

水峰面积;

b——空白中水的峰面积。

2)样品测定

应称取约0.6g涂料和0.2g的异丙醇,精确到0.001g,加入到具塞玻璃瓶中,再加入2ml二甲基甲酰胺,盖上瓶塞,同时准备一个不加涂料的异丙醇和二甲基甲酰胺为空白。用力摇动装有试样的小瓶15min,

放置5分钟,使其沉淀,

也可使用低速离心机使其沉淀。吸取1μl样品瓶中的上清液,注入色谱仪中,并记录其色谱图。

3)应按下式计算涂料中水的含量

式中 ——水峰面积;

ai——异丙醇峰面积;

wi——异丙醇重量,g;

wp——涂料重量,g;

r——响应因子。

第五篇: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徐建发〔2014〕50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4)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14〕第17号)、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苏建工〔2014〕第246号)、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苏建质监〔2014〕第14号)等规范和文件精神,维护我市公众健康、保证公众的生活环境,我局决定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实施该规范。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培训工作。把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工程建设管理中。

二、勘察单位地质勘察报告中要明确工程地点的地质构造、断裂及区域放射性背景资料,对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的工程应提供土壤氡浓度指标。

三、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要明确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类别。选用的各种材料的氡、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指标限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不得选用超过规范规定指标的各种材料。对土壤中氡浓度超标的工程必须提出相应的防氡技术措施。

四、建筑施工图审查中心应对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到该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五、监理单位要把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在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要按照《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设计要求,增加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内容。明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监理的工作程序、方法、措施,制定现场监理审查表式。工程监理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批准在工程上使用。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督促建设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六、2014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设计要求,使用有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指标复试。没有产品出厂检验报

告和合格证或进场按规定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修改设计。

七、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并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方可承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八、2014年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照规范要求委托具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的检测。室内污染各项指标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九、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增加关于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结论性意见。

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管理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强制性标准施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使用没有出厂检验报告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不按规定对有关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进行环境污染指标复验的,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不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该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上述检测费用不包含在现行定额的检测试验费中,应作为独立费用列入施工预算。勘察项目单独纳入勘察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二、勘察内容由建设单位委托,材料由检测单位现场取样,建设单位见证取样。

十三、各县(市)、贾汪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开展此项工作,并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意见于年内尽快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贯彻污染控制规范通知

抄送:市质监站

徐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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