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品多篇】范文

(作者:丽雪龙时间:2023-07-08 09: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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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精品多篇】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

自2003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

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

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

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

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12全文查看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 篇二

切实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组织了多项重要会议,开展了专项救助行动,设立了专项救助资金,配套政策开始逐步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初步形成,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然而在看到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明确目前我国流浪乞讨救助制度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目前流浪乞讨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救助对象标准不易操作。救助管理制度的救助对象是生活无着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需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4个条件无法操作。对求助人员“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以投靠”的判断只能靠简单的观察和听求助人自述,“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因有些求助人员不愿意提供或无法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无法了解是否享有以上待遇。“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标准也不易操作。

2、返乡安置工作落实困难。根据《实施细则》第13、14和15条的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保障主要由其户籍所在地 1

承担,只有那些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然而,随着地区经济交流的加快,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日益频繁,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与其家属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而且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置的期限、方式、责任等均由当地政府自行决定,加之自愿救助的原则,受助人员可自行离站,导致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困难,无法得到有效安置。

3、职业乞讨问题难以解决。由于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和既定的 “进站—询问—甄别—救助—返乡”工作流程,使救助管理步入救助—送回—再救助—再送回的怪圈,造成“跑站”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多,加之流浪乞讨人员本身好逸恶劳,认为乞讨收入不低,所以他们情愿露宿街头也不愿意接受救助,更不愿意返回原籍。因此,面对职业乞讨,救助管理部门陷入无法管、又不能不管的尴尬局面。

4、部门协调机制不够畅通。尽管相关政策中规定了要建立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但由于受人员、经费、装备等各方因素影响,使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实际中较难操作,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的对策建议

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究其根本原因是经济不发达,然而经

济在短时间内是无法有根本上的变化的。救助管理工作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又是整治市容重要举措,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以只能从救助制度内部寻求最优的组合。加强针对如何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为此,就提出如下对策:

1、扩大救助对象。《救助管理办法》确立的行政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救助在城市中遇到困难而生活无着的人,其临时性的救助原则也表明了“救急不救贫”的功能定位,所以可以将救助对象扩大为流动困难人员和乞讨人员。

2、改变救助方式。社会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救助制度,要帮助受助人真正摆脱困境,则需要依托其他制度的支撑。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改变救助方式,根据求助人员的不同需求,对其提供 “造血式”的救助,“授之以鱼的同时授之以渔”,可以采取技术培训和提供就业机会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他们的个人素质和劳动技能,帮助他们真正地自食其力,使他们最终摆脱对救助的依赖。另一方面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农村养老、医疗和生活保障制度,最大程度改善社会底层公众的生存状况,避免贫弱群体因生活困难而流浪。

3、树立救助新理念。要树立既救助又限制的救助新理念,对违法流浪乞讨行为特别是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合法的流浪乞讨行为要保护,但同时基于公共

性的要求又需要对其限制与监督,这种限制是对流浪乞讨者行为的限制而不是身份的限制,包括对流浪乞讨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救助经费,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助管理部门落实”的工作机制,并使之常态化、长效化,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篇三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社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社区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对确因生活困难的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社区重点路段重点,对人员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车站、娱乐场所和十字路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地段开展了4次集中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我们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仔细询问,并对他们进行了登记,并对他们进行了劝说,详细讲解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圆满完成了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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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四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当地民政部门派员值守。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力度。指导督促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好分类处置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予以救治;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解救保护;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应做好引导、护送工作;积极开展本辖区内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做好预防困难群众流浪、再次流浪及回归安置工作。在街道办事处设立开放式救助点,为流浪乞讨人员、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特别困难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救助。

(二)市民政局是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指导、督查职责,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强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完善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和救助措施。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并派员值守,做好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发现、监督和派遣工作。加强街头巡查、督查工作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工作

职责。严格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依法救助、应助尽助”原则,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和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收、救助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受助人员进行安置。加强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咨询热线电话和温馨提示卡。

(三)市公安局要加强对违法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营利(包括在机动车道上穿梭乞讨)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流浪乞讨人员,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求助。协助医疗机构做好街头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充分发挥市救助管理站警务室作用,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和流浪乞讨人员身份鉴定、查询、查证工作。

(四)市城管局要支持市民政局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运用数字化城管网络和要求城管人员与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共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教育、制止、纠正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市民政局设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温馨提示卡。

(五)市卫生局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市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六)市级新闻单位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我市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确认个人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平台。

(七)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八)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良性运转。指导区(市)县财政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九)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依法受理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市司法局要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市教育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非正规教育、心理矫治、教育转化工作。协助市民政局做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十二)市交委要协助市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和进出站服务。

(十三)市民宗局要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救助管理法规政策宣传和稳定工作。配合做好与有关地区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四)市残联要协助市民政局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查证工作。支持市民政局安装无障碍设施和开展流浪残疾儿童康复、培训、安置工作。

(十五)市政府北站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完善措施,强化保障

(一)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城市管理和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巡查、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

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救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要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区(市)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市民政局要在火车北站设立全天候救助咨询服务点,办公地点由市政府北站办提供。

(四)市民政局要加强与省内市(州)和外省市合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救助对象返乡安置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外出流浪乞讨。

(五)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形成“群防群助”的服务网络。鼓励、支持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服务良性发展。

(六)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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