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案例精品多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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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案例精品多篇

意外伤害案例 篇一

1、2002年8月27日晚,沈阳市一名19岁的应届毕业生任凯(今年高考以优异成绩考入东北财经大学)在从其姥姥家回家的路上,路遇两名歹徒欲抢劫其手机,为此,这个刚烈的19岁青年与两个歹徒展开了殊死搏斗,在搏斗中被歹徒刺中11刀后而亡。 2. 2004年10月安徽一名12岁的小男孩把长达3厘米的医用注射针头咽了下去。 3. 贵阳5岁的一名小男孩在父亲的办公室里玩耍时将手伸进了碎纸机内,右手两个手指断裂。

4、2009年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5. 2009年12月2日中午11:40分在广从公路九佛路口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满截乘客的中巴与一辆大货车在高速行驶中相撞造成1死,16伤

6、2010年7月16日下午4点03分,一辆车牌号为川M15792,从桂花开往简阳的客车途径养马镇场口养马桥时,因避让载重大货车不及,意外坠入右边水塘中共造成5人死亡19名受伤乘客全部住院检查治疗

7、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一栋28高层公寓起火。公寓内住着不少退休教师,起火点位于10-12层之间,整栋楼都被大火包围着,楼内还有不少居民没有撤离。截至11月19日10时20分,大火已导致58人遇难,另有70余人正在接受治疗。 8. 2010年5月26日沪渝高速往宜昌发生车辆追尾交通事故,三车相撞有3人车内有30多人被困” 9. 2010年10月25日晚8时许,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小学四至六年级寄宿制学生晚自习结束后,在下楼梯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8名学生死亡,45名学生受伤。

10、2010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第二中学附属小学学生在下楼参加升国旗时,发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1名学生死亡,12名学生受伤。

11、2010年10月7日凌晨5时50分,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于40米下的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 12. 2010年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的女生,一陈姓大一女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个导致左腿骨裂

13、2010年8月18日11时35分许,河北省沧州市驾驶员石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解放牌半挂货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9KM+900M处时,驶出公路坠入路东侧沟内翻车,造成5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14、2010年10月十日淮安的姐周女士空车行驶时,突然感觉内急,在路边找到一公厕后她便停车准备下车上厕所,打开车门的瞬间,一辆电动车从后边驶来,撞上车门导致电动车上的三个人当场倒地,其中一个不足一岁的女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5、2010年4月18日11时45分,赵某驾驶大型公交客车沿西安市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在一公交车站上下乘客时,未关车门便起步行驶,将一名正在上车的乘客甩出、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4月27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受伤乘客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16. 2010年10月9日8时40分许,在宁合高速引导线由西向南京方向454.1公里处,一辆大型水泥槽罐车与一辆湖北籍大客车发生相撞。事故最终造成17人死亡,37名驾乘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6人重伤

17、2010年9月16日13时许,新疆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一辆核载33人、实载17人的客车由阿勒泰市前往禾木景区,行至省道232线一上坡路段时驶下路基,坠入6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1死亡(死者均来自北京)、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转向横拉杆弹簧断裂,转向系统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山谷

18、16日11时50分许,五辆大客车依次行驶至北京市延庆县京藏高速公路进京方向潭峪沟隧道内,因前方一辆大客车遇情况减速,跟随其后的一辆大客车刹车不及追撞在前车尾部。随后,同方向行驶来的另三辆大客车和一辆小客车在分别打轮躲闪时,尾随相撞。事故造成六车损坏,18名乘客被送往医院检查

19、2010年12月4日高邮市龙虬镇龙腾村,供电部门在架设电线杆过程中,即将架设好的电杆突然倒下,将一名帮忙施工的村民当场砸死。

20、2010年5月28日上午11时20分许,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镇一废弃建筑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墙体突然坍塌,当场有8名拆除工被埋,经紧急抢救,3人当场死亡,另外5名伤者被送医院救治,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21、2006年1月29日、农历大年初一凌晨,杭州拱北小区永宁坊13幢2002室发生火灾,满屋子家当被烧个精光,并殃及楼上住户,罪魁祸首也是烟花爆竹。

22、2004年2月14日7时,济宁市任城区许庄镇一农产家发生火灾,造成1老人重伤间住房和大部分财物被烧毁

23、2004年12月21日7时多,湖南省常德市桥南市场发生火灾。常德桥南市场大火仍在燃烧,市场出现店铺垮塌现象,至少一名消防人员被大火围困,已有60多名受伤人员被送医院抢救。 24. 2005年 6月10日中午12时,汕头市潮南区华南宾馆一KTV包间起火,导致31人死亡,15人受伤,造成11年来广东省最严重火灾事故。

25、2006年3月10日凌晨,兰州市东部市场一栋名为“华邦女子服饰广场”的6层商业楼发生火灾,整个大楼被烧毁。据兰州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介绍,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烧掉5000万元。 26. 北京一网吧发生火灾2004年 6月1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北京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的“蓝极速网络”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13人受伤 27. 2003年2月2日18时左右,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潭酒店发生火灾。哈尔滨市消防支队于18时22分将火扑灭,并先后抢救、疏散100余人。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死亡33人,送医院救治10人,

28、2003年1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州大厦失火。衡阳市公安消防支队16辆消防车、150余名消防官兵到场施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艰苦奋战,成功疏散了大厦内被困的94户412名群众。但在扑灭余火的过程中,大厦突然坍塌,部分消防官兵被废墟埋压,张晓成等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

29、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发生了特大火灾,正在商厦歌舞厅欢度圣诞的数百人被滚滚浓烟包围,致使309人丧生,部分死难者的身份已得到确认。此次火灾事故是90年代以来我国发生的第二大特大火灾事故。

30、2009年11月30日21时许,保定市龙潭路后屯村一住户发生火灾。起火的是该住户厨房,屋内有一液化气罐,且浓烟弥漫,情况紧急。灭火后询问得知,是由于户主出门忘记关闭液化气灶而引发火灾。

31、2010年3月20日17时,霸州市王铁脸村一住户家中液化气罐突然失火。据报警人透露,当时她正在做饭,与液化气罐相连的输气管突然脱落,液化气从液化气罐蹿出引发火灾

32、2009年12月25日11时,阜城县外贸局附近一栋居民楼2楼内的厨房发生火灾,报警后消防队迅速扑救。经现场侦查得知,并不是液化气罐着火,是因厨房北面的电线老化引起自燃,导致附近可燃物发生火灾,如果扑救不及时,将会引起大面积燃烧,并造成液化气罐爆炸。

33、2010年2月8日12时,邯郸县广大小区某住户发生火灾。灭火后调查得知,该住户做饭时因火苗过大、温度过高,加之抽油烟机油垢过多,引燃了抽油烟机

34、2009年4月17日10时许,承德市安远中队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命令,华富苑小区一住户发生火灾。安远中队立即出动两部消防车和11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并迅速将火灾扑灭。后经调查得知,火灾是由于房主吸烟不慎引燃床上物品,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35、2002年7月13日23时左右,北京凯迪克大酒店1020房间发生火灾,造成住在1022房间两名赴京旅游的香港女学生死亡,住在1021房间的一名韩国女学生受伤。 36. 2008年2月9日,含山县林头镇东关社区城西菜市场一服装店发生火灾,大火持续近3个小时,40多平方米的门面以及一台柜式空调、两台电视机、大量的服装在火灾中化为灰烬,直接经济损失约10万元。含山消防官兵经过近2个小时的奋勇战斗才将大火扑灭。事故原因就是使用电热毯不慎。

37、2008年5月7日下午,无为县东门旭东路一处液化气经销点突然发生火灾,不足40平方米的门面烧得一片通红,里面还有100余只液化气钢瓶。如果发生爆炸,整个街道将会陷入灾难之中。经过无为消防中队官兵近2个小时的奋战,成功抢出液化气钢瓶100余只,所幸没有人员伤亡。

38、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市胶州路718号胶州教师公寓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的高层住宅脚手架起火,酿成特大火灾事故。事故已导致58人死亡。

39、2010年11月5日6时许,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海广食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因氨气泄漏中毒,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

40、2010年11月6日4时12分,位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美园新区45号的一栋出租楼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 41. 2010年11月13日凌晨,北京清华大学内清华学堂修缮工地起火,该百年古建筑被焚毁。 42. 2010年7月19日14时29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仁居三巷西侧187号一自建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17人受伤。 43. 2010年6月1日上午,广东省电台顶楼13层发生大火,起火原因与装修有关。 44. 2010年3月15日20时30分左右,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25人死亡。

45、2010年5月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正在等候红灯的白色菲亚特轿车被一辆高速行驶的黑色英菲尼迪轿车追尾,撞飞后使其转了三圈才在20米开外才停下来,然后英菲尼迪轿车又与一辆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的639路公交车相撞。致使菲亚特轿车里的一家三口一死两伤,公交车上一67岁老人受伤。

46、2010年2月5日晚发生的北京市密云县迎春灯展踩死挤伤游人特别重大意外事故

47、1997年5月8日,中国南方航空B737深圳空难B737-300(B-2925,美国波音公司1994年制造),从重庆飞往深圳。在深圳机场降落时在遇到恶劣天气状况下,强行着陆失败,在着陆过程中,飞机在地面弹跳三次,起落架严重受损,机身结构也严重受创,复飞后,驾驶舱多处发出报警,机组报告飞机处于紧急状态,要求反向迫降,再次尝试强行着陆时,依然没能控制好飞机姿态,高速接地后,飞机在地面断成三截,解体,爆炸起火,机上旅客65人,死亡33人(包括重庆某报社的一名女记者),空勤组9人,死亡2人。 48. 2007年1月1日,印尼亚当航空574号班机为波音737-400型客机型客机,从泗水祝安达国际机场(JuandaInternationalAirport)前往苏拉威西岛曼纳度途中坠毁。机上96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飞机残骸及死难者遗体直至空难发生后10天才被发现

49、2007年2月21日,印尼亚当航空172号班机为波音737-300型客机型客机,在泗水祝安达国际机场(JuandaInternationalAirport)降落期间,机身中段开始断开,然后被逼硬地。机上少数乘客被掉下来的行李打中受伤。

50、2007年3月7日,印尼嘉鲁达航空200号班机为波音737-400型客机,于日惹机场降落时冲出跑道并起火,23人死亡。 51. 2007年8月20日,中华航空120号班机为波音737-800型客机,在台北飞往日本冲绳县那霸机场降落后,右翼的二号引擎突然起火。当机上157名乘客与8名组员都顺利疏散逃生后瞬间,飞机突然爆炸,共4人受伤送医,其中包括2名职员。

52、2007年11月7日,南非全国航空723班机,下午3时50分从开普敦起飞,准备前往约翰尼斯堡,飞机起飞离地后10分钟,右边一具引擎竟然掉落,不过,机长仍然继续起飞,在空中盘旋把油料泄光后才回到机场紧急降落,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53、2008年8月24日,一架属于伊泰航空公司的波音737客机在吉尔吉斯首都比什凯克马纳斯国际机场起飞后不久坠毁,导致至少68人死亡。这是吉尔吉斯脱离前苏联独立以来,最严重的空难事件。

54、2008年9月14日,一架波音737客机在俄罗斯发生空难,机上87人全部罹难,地面无伤亡报告。飞机坠落一处废墟后着火焚烧。出事客机,载有82名乘客及5名机组人员,包括7名儿童,由莫斯科出发,在西伯利亚地区、乌拉尔山脉中部彼尔姆市失事坠毁。

55、2009年12月22日,美国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800型客机22日晚抵达牙买加首都金斯敦诺曼曼利国际机场时冲出跑道,致伤90多人。

56、2010年1月25日,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37航班从贝鲁特国际机场起飞后不久坠入地中海,机场消息人士称失事飞机起飞约5分钟后从雷达显示器上消失,机上载有85名乘客。

57、2009年12月7日,湖南省湘乡市私立育才中学发生一起伤亡惨重的校园踩踏事件,晚自习下课时,一名学生在下楼梯的过程中跌倒,骤然引发拥挤,结果造成8名学生死亡数十名学生重伤;而这起事故,据悉当时正是课间操时间,学生从楼上蜂拥而下,前面的学生摔倒后引起踩踏,楼梯扶手被挤歪,造成孩子被挤伤或摔伤看,两起事故简直就是原样翻版,都是学生下课集中下楼梯时,有学生摔倒进而引发踩踏事故

58、2010年2月18日下午,居住在浙江天台县下路王村的蔡家5名孩子外出玩耍,随后就再也没有归来。22日,5名孩子的尸体在龙珠潭水库下游鱼塘蓄水池被发现。 59. 2009年7月10日,招远张星镇某村发生了一起儿童从平房坠落事件,一个4周岁的男孩跟妈妈在平房乘凉,当妈妈回屋拿东西的时候,小男孩却意外地从平房上坠落。家人连夜将他送到医院救治,虽然孩子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但两腿至今不能正常走路。近期还有媒体报道,一对农民工夫妇将三岁女儿独自锁在家中,孩子从厨房窗台爬出,从8楼坠下身亡 60. 2010年台湾宜兰发生列车相撞事故 造成5死15伤

61、2009年4月24日下午2点左右,台北市传出一起意外事件,一架起重机从37楼高坠落砸中大陆旅游团游览车,造成二死三伤。

62、2008年10月1日17时10分,驾驶员陈晨驾驶的京-Z9748丰田霸道4000,在由东往西行经110国道405公里+60米处时,由于疲劳驾驶,判断失误,驶入逆行,与由西往东行驶的由呼和浩特驾驶员杨杰驾驶的蒙J-11807两厢夏利相撞,导致被撞后的蒙J-11807又与尾随其后的由西往东行驶的包头驾驶员王永斌驾驶的蒙B-Y1960三厢夏利车相撞。造成8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三辆车全部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63、2005年12月17日凌晨,中铁五局工程机车和一辆客运牵引机车在保定火车站支线迎头相撞,已造成7人受伤,机车严重受损。这是保定火车站近20年来首次发生严重事故。

64、2004年8月24日首钢集团运输部一列火车24日下午与一辆汽车相撞,汽车驾驶室内三人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

65、2004-07-16 列车行驶至官厅水库附近突然起火,门头沟区抽调100余人扑火队赶赴现场

66、2005年7月27日兰州市红古区红古乡王家口村附近的谷丰渠的洪水携带着大量的泥土冲断了兰新铁路和109国道,十多间民房也被洪水冲塌。

67、2010年北京时间11月16日,亚运会场地自行车女子计分赛发生了严重的连环相撞事故,其中包括中国香港选手刁小娟和黄蕴瑶等名将都被撞得摔倒在地。特别是后面的车手由于车速太快,甚至躲避不及就直接从此前倒地的选手身上压过。连环撞车事故让现场一片陷入了一片混乱。受伤选手中,中国选手汤科蓉等3人伤势严重,只能无奈选择退赛。而在这场意外中,香港选手黄蕴瑶在骨裂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完成了比赛,并且最终获得银牌。

68、2010年11月在自行车赛场,在17日的男子场地自行车凯琳赛中,再一次发生了严重的撞车意外。在最后一圈的比赛中,中国选手张磊和伊朗选手帕拉什?默哈默德发生了碰撞,结果导致双双因伤退出了比赛。伊朗选手默哈默德伤势严重,随即被送往指定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而中国选手张磊也因为这一次意外,亚运三冠的梦想也就此破灭。 69. 2005年11日,武夷山市星村镇朝阳村郑姓老人随团到北京旅游,在车上吃馒头被噎发病。由于导游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老人病情恶化,半身瘫痪。

70、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绕城公路)四标段在B17-B18钢箱梁防撞墙施工时,钢箱梁发生侧翻,导致钢箱梁上七名施工人员死亡,另造成桥下三名施工人员受轻伤。

71、2010年2月25日河北抚宁淀粉厂发生爆燃事故 已致18人死亡5伤 72. 2010年12月5日长平高速发生8车连撞交通事故

73、2010年11月12日房山区硫路北市村南交通事故

74、2009年2月13日广州北二环高速路上,车牌号为鲁K25495的货柜车因车辆故障,2名司机下车后钻进车底检修,车牌号为闽D38659的大卡车从后面高速驶来,刹车不及后猛撞向了鲁K货柜车。事故导致2名司机当场死亡,随车押货员也遭受重伤。事发后,交警紧急封锁事故区域,事故一度导致白云机场往广州市区方向一个多小时内行车缓慢

75、2009年6月28日黄埔交警大队民警范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途经石化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与由曾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发生碰撞,曾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76. 2009年9月1日当晚8时左右,一辆小轿车行至番禺区石碁镇永善村牌坊路口路段时,高速撞上多名路人,事故当场造成一名骑自行车的市民曾某死亡,一名骑电动车的市民宾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当时的一名路边行人杨某送医院抢救后,仍告无效死亡,事故还造成另外两名行人受伤。 77. 2009年11月19日当日下午,18岁的广东金融学院大一女生罗某乘坐39路车前往广工迎龙路买棉被御寒,事发时正从39路车后门下车,此时一辆28路车从北面驶来,左侧车头撞倒罗某,这辆28路车与39路车形成“人”字,罗某被夹在“人”形的顶端,颅脑骨折严重,当场已呼吸微弱

78、2009年11月27日当日早上,京珠广韶高速清远从化路段雾气开始不断增大,部分路段能见度不足50米。受此大雾天气影响,京珠广韶高速从化段发生三宗汽车追尾交通事故,共导致三人死亡。当天上午7时40分,巡逻民警在该路段南行266公里附近发现一宗三车追尾事故,造成一人死亡;8时左右,巡逻民警发现南行265公里附近发生一宗大货车追尾事故,其中一人死亡;8时10分,巡逻民警发现该路段南行264公里处发生一宗五车追尾事故,其中一人死亡。

79、2009年12月23日当日上午10时30分,虎门镇渡轮路虎门花城布料市场路段发生一起3辆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发时一辆小轿车行至该路段,司机急着向右拐抢入主车道,大货车司机发现后紧急刹车,但已来不及,两车相撞。他驾驶的拖挂车也来不及躲避,又被大货车撞上。事故导致大货车司机被卡在驾驶室里,虎门消防中队官兵经过近20分钟的施救,将其成功救出。事发路段交通受阻近两小时。

80、2009年12月29日当日在茂湛高速广州往茂名方向13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大货车发生追尾相撞,后面的货车被另一辆大货车撞上并被往前推了十多米。事故造成两人轻伤、一人死亡。后方大货车上两名乘客当时正在后座上睡觉,突然听到巨响后,他们的车已经高速追尾撞上了前面的货车,他们挣扎着爬出了车外,但同伴却被困在车内。

81、2007 年 5 月 11 日,西安供电局调通所保护二班在处理 110千伏盐张变电站 10 千伏 II 段电压互感器二次电压不平衡异常时,10 千伏 II 段电压互感器 A 相因绝缘不良发生故障,高压保险爆炸,飞弧引起 A、B 相短路,紧接着发展为被弧光及烟雾灼伤 82.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运利民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宇通客车途经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时发生坠桥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39万元 83. 2006年4月11日,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开县供电公司温泉客户服务中心在所辖河堰供电营业所不具备10m电杆组立条件的情况下,仍安排施工。营业所员工吴××、宗××和10名民工在采用木梯等简易工具人工立杆过程中,因用力不均,电杆向左偏移倒下,吴××躲闪不及,电杆击中其头部,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84、2007年10月31日,哈尔滨某公司对其连锁家电卖场直销员例行培训。当晚20:00,培训即将结束,市场部工作人员赵某、王某、梁某及公司保安兼电梯工孟某等6人乘坐电梯到4楼赠品库为直销员领赠品。孟某取了挂架和大礼包等赠品后,喊道:“我先下去了,一会把电梯给你们放上来!”随即将电梯开到了一楼,但没关电梯外的安全门。这时,赵某抱着一大摞赠品走向电梯,由于视线被所抱物品遮挡,未发现4楼电梯已下到1楼,一脚踏入电梯井内,从4楼电梯井口直接坠落到1楼电梯的轿厢顶上摔伤。 85. 2009年12月6日上午9时51分,贵州某钢铁公司氧气厂三号制氧机空分塔在检修过程中,珠光砂突然大量喷泄,27名正在塔前装砂民工被埋在砂堆中,经抢救,20人脱险并在水钢总医院门诊部接受治疗,7名女工在此次事故中丧生。

86、2010年5月12日 陕西南郑幼儿园 吴焕明 48岁 林场村四组人 男 5月12日上午8时左右,48岁的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村民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其中2名儿童伤势严重。 87. 2010年4月30日 山东潍坊尚庄小学 王永来 45岁 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尚庄村村民男 4月30日,山东潍坊男子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

88、2010年11月22日长沙讯(记者刘军)眼看父亲脚底一滑,就要坠落山塘,杨友根顾不上停车,伸手想拽住父亲的衣服,没想到不但没抓住,反而连人带车跌进6米深的山塘里。杨友根的妻子汤海红跳车得以逃生,忍着剧痛跑到山外求救。今日,记者获悉,浏阳市洞阳镇长东村干山组的发生一起意外事故。

89、2010年7月27日记烟台一辆重型卡车“栽”进毓西路施工现场所挖的深沟里。随后,广本猛然转向,飞速斜行20多米,撞断了隔离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丰田和帕萨特躲闪不及撞在一起。

90、2月25日,浙江天台县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通报确认该县5名集体失踪的儿童系意外溺水死亡。这5个孩子分别叫蔡松涛、蔡康妮、蔡亚妮、蔡丹妮和蔡彬斌,最大的13岁,最小的7岁,是天台县三合镇下路王村蔡修明的3个女儿、1个儿子和三弟蔡修通家的儿子。

91、2010年据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政府新闻办13日晚通报,当天16时40分左右,由于天气骤变,石林景区野外南天门景点附近发生一起自然灾害,因雷击导致2名游客意外当场死亡,4名游客受伤。

92、2010年10月27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网站消息,香港红磡27日上午发生3车相撞意外,造成13人受轻伤27日上午8时左右,一辆穿梭巴士在漆咸道北与红磡芜湖街交界落斜时,怀疑收掣不及,与一部客货车及中型货车相撞。事件中穿梭巴士司机及12名乘客受轻伤,分别送伊利沙伯及广华医院治理。受意外影响,现场交通一度挤塞。 93. 2010年10月26日上午6时50分左右,位于长沙市韶山路1号的湖南省委机关大院南门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撞倒一名哨兵,并擦伤三辆其它车辆。目前肇事司机已被送往医院,事件动机仍有待查明。 94. 2010年2月28日前晚7时59分,普宁市军埠镇石桥头村村民杨俊树(男,60岁)一家在自家门前约30米处空地非法燃放烟花,引爆家门前堆放的烟花,造成重大爆炸事故。

95、2010年6月29日16时45分,深圳东部华侨城大峡谷太空迷航项目发生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 96. 2010年6月5日上午8点半左右,四川成都9路公交车在川陕立交下桥处发生燃烧,造成27人遇难74人受伤。7月2日该案告破,系故意放火案,犯罪嫌疑人张云良已当场死亡

97、2010年11月29日河北唐山市打掉一持刀入室抢劫团伙 4人落网

98、2010年6月20日22时20分左右,文学院大二学生宋振强(住11幢男生公寓421室)在洗澡时受到电击跌倒死亡 99. 2010年6月30日。.。 昨天,深圳东部华侨城太空迷航娱乐项目发生意外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0人伤

100.2010年7月18日浙江义乌小商品城九岁女童玩蹦蹦床摔骨折

意外伤害案例 篇二

一张毕业照引发的官司及思考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6日,南京春蕾幼儿园组织大班的小朋友拍摄毕业照,在拍摄结束时,张欣荣小朋友摔伤,致肱骨髁上骨折,监护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为十级伤残。后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最终协议,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组织原告所在班级拍摄毕业合影。拍摄场地为水泥地,被告安排原告站在方凳上。拍摄结束,老师忽视了原告年幼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在拍摄结束后疏散的过程中,直接从凳子上摔倒在水泥地上,致肱骨髁上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52880元。

被告辩称,拍摄场地是在人工草坪上。拍摄前每个班的老师都对本班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拍摄时按要求上、下凳子都是由老师一边一个逐一帮助进行的。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未听从幼儿园老师的指挥,抢先下凳子。故原告摔伤是一次意外事故,而非学校责任事故。被告在事发后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交通费、抚慰金合计人民币5611.75元。住院期间始终由教师陪护,故护理费、精神损害无从谈起,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起事故的发生过程中,幼儿园所提供的小方凳是各自单独的,稳定性欠佳,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适当赔偿责任,法院酌定为40%。本案中,原告损失如下:残疾赔偿金24683元,鉴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50元,护理费5742元,故被告总计赔偿17532元。

二、对本案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一)有关重新鉴定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提出52880元的赔偿请求,关键的证据即司法鉴定所所出具的法医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因鉴定系原告方自行委托作出的,被告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故要求重新鉴定。对于此类重新鉴定问题,各法院做法差别较大,有的只要另一方对他方自行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表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即允许重新鉴定,

有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

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前一种做法是合理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在诉讼中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是同等重要的,这种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法学界已成共识。在本案中,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是对当事人责任影响重大的法律行为,然而被告却在程序上无任何行使权利的机会,如鉴定时机的决定、鉴定机构和人员的选择等,这就是不公正,平衡这种不公正状态是审判机关的应有之义。后一种做法则是合法的,但对“规定”第二十八条中“有证据足以反驳”的不同解读,直接决定能否达到程序公正之效果。事实上,不少学者认为“规定”第二十八条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王利明教授认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所作出的鉴定与法院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或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一方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并没有法院的监督,另一方也没有要求回避的机会,此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证明力,应当允许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重新鉴定。所以主张只要另一方有证据反驳并有理由重新申请鉴定的,法律就应当允许,而不一定要达到“足以反驳”的程度。笔者认为,在运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时法官不应过于苟求,应灵活掌握,作有利于诉讼双方平衡的考量,只要另一方提出了请求或相应的证据,根据经验和常识达到了一定的可信度,为了案件的公正、顺利审理,就应准许。如果机械理解该法条,对本案被告来说,似乎只有用另一份司法鉴定书才可“足以反驳”,而检材本身及X光片等关键资料均掌握在原告手中,被告几乎不可能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

(二)诉前被告对原告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性质问题

被告在事发后为原告承担了全部的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为其监护人报销了全部交通费,最后给付原告500元抚慰金。对这些费用,原告认为是被告对原告的一种赠与,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自行承担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笔者认为,原告律师的“赠与说”是无法律依据的,因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一般说来,发生在无权利义务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而本案中被告之所以为原告承担全部费用,是为了息事宁人,不让矛盾激化。原告监护人对被告的支付行为始终接受,并在最后收取了被告给付的500元抚慰金,可以理解为原、被告之间用行动达成了一个和解的意思表示。和解是纠纷当事人自行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后原告起诉意味着对双方先前的和

解行为的反悔,此时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由审判机关去判定。

不过,本案法院的判决也值得商榷,法院认为:幼儿园支付给原告的500元现金,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原告要求判决被告自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对被告为原告全额承担的5000余元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则只是认定“均已由幼儿园支付”,在其后的赔偿总额计算中并未将此笔费用加入,则也未进行责任分担,亦即这部分费用就只能由幼儿园100%承担。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在最后计算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时,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一并计入,根据责任比例,计算出被告应承担的数额,被告诉前已为原告支付的全部金额,均应从其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三)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

此外,本案还有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原告对护理费的主张应否支持。笔者认为,护理费是在受害人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特别护理时所发生的费用。依《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第3.1.1.1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进食、如厕、翻身、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原告在住院期间幼儿园每天派老师陪护,出院时原告的生活自理能力已恢复正常,本案法院根据“伤筋动骨一百天”的民间说法,支持了原告有关护理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二是原告的精神损害在本案中是否还需以金钱的形式进行抚慰。精神损害,简言之,即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这是一种非财产利益的损害。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此种损害的救济方式对于原告本人来说,抚慰金绝不是最佳的选择。被告作为专门的幼教机构,深知受伤之后,原告身体、心理等各方面都需要恢复。为此,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每天派其熟悉的老师全程陪护,一方面照顾原告的生活,更主要的是给原告提供专门的教育。在老师们的精心呵护下,原告不但身体得以康复,心理也未留下任何阴影。而原告之监护人代其提出高达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理不通,不符合民法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价值追求。三是本案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害鉴定所发生的鉴定费应否由被告承担责任。对此项费用,法院认为法律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且诉讼中重新鉴定的结论未发生变化,因此应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之独立价值既已被法律界所普遍认可,则对当事人违反程度公正原则而致之损害应由其本人承担。当然从本案的处理也

可以说明,尽管呼吁多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民事判决书

(2002)新民初字第802号

原告张×,女,199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法定代理人张×,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口市龙昆南路太平洋小区B栋302室。

委托代理人向开均,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住所:海口市坡博东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园长。

委托代理人邹×,海南国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开均,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法定代理人诉称,原告就读于被告海口市××幼儿园,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父母被告知原告在幼儿园被大班的小朋友推摔,手臂可能摔断。原告父母急忙赶至幼儿园,看见原告一个人坐在办公室左手托着右手哭,当时竟无一位老师在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放射线检查诊断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并进行了石膏固定。之后,在三个月的治疗期中,原告又接受了医院六次复诊及一次住院手术。原告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造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交通费200元、营养费用2000元及原告母亲因原告受伤而长达二个月无法正常工作的误工费1600元,同时结合本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海口市××幼儿园辩称,我方对原告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在原告受伤后,我方及时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并与原告父母一起将原告送至医院。原告在治疗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我方已全额支付,同时还支付了130元的交通费。但我方认为在原告受伤的问题上,幼儿园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用、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系被告海口市××幼儿园的学生。2001年11月26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在幼儿园玩耍时手臂受到伤害,被告将情况告知原告父母后,原告父母赶至幼儿园将原告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右尺骨中段骨折。医院为原告进行了石膏外固定,同时建议原告每周复查。同年12月18日,原告到医院复查,结果为右尺骨骨折端成角30度畸形。第二天,原告入院进行右侧陈旧性骨折手法复位术,并予石膏固定资产。同年12月22日,经复查,X线片提示:原告右尺骨中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有骨痂生长。原告于当天出院。出院时医院嘱咐随诊并加强营养。尔后,原告到医院复查四次。直至治疗好为止,原告共花去医疗费2230.55元,交通费200元。另查,医疗费 2230.55元已由被告全额支付。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人民医院的急诊病历、门诊病历、海南省人民医院放射线检查报告、医疗费收据、交通费收据及庭审笔录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事件发生时,原告尚未满3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父母将原告送至被告海口市××幼儿园学习,原告在幼儿园期间的监护权已由父母委托给被告。那么,被告对在幼儿园期间的原告应担负相应的管理和监护职责。由于被告对原告监护不周,造成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过错责任。

(一)关于交通费,事情发生后,原告频繁来往医院检查,共花去交通费200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主张其已给原告报销了130元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营养费用,原告因手臂骨折移位,成角畸形而入院手术,出院后医生建议加强营养,被告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营养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

(三)关于误工费,是针对当事人即原告而言的。原告的母亲在原告受伤后,对原告进行照顾,其只能向被告主张护理费,故其要求被告支付1600元误工费之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愿意支付原500元护理费,本院照准。

(四)关于精神损失费,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第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00元;

二、被告海口市创新幼儿园愿意支付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500元给原告,本院予以照准;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62元,由原告负担462元,被告负担100元。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付了上述费用,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费用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彭柯铭

审判员 邢 君

审判员 黄在兴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尧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大洋新闻

2006年10月18日 来源:番禺日报

作者:

小男孩砸伤小女孩

法院判决:幼儿园无赔偿责任

据珠海特区报报道 珠海市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摔凳子砸伤一小女孩引发诉讼。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男孩的父母赔偿小女孩各种费用4200余元,但幼儿园未获判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3月27日上午,富华幼儿园一小男孩在桌面上吐口水,被保

育员批评。在保育员转身走开后,小男孩发起脾气,拿起小凳子摔了出去,把旁边的小女孩脸上砸出血。保育员立即把小女孩送到幼儿园保健室做简单处理,然后与另一位老师把她送到附近医院。下午1时20分事情处理完后,幼儿园通知小女孩家长到园。

受伤的小女孩4岁,医生诊断她的伤势为“左眉弓及下睑挫裂伤”,左侧眉中伤口长约1.5厘米,左侧下眼睑伤口长约2.5厘米,深约3厘米,共缝了十针。小女孩的母亲余女士将小男孩的父母及幼儿园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保育员有权利对小男孩进行批评教育,但无法证明其教育方法不当,加之本案存在偶然性,园方无法预料和防范,因此幼儿园对于小女孩受伤的 haoword.com 好范文网…发生不具有过错。事后,园方将小女孩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尽了救助义务。因此,园方在此事件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女孩的损失,应由直接施害人小男孩及其监护人承担。法院最终判决,小男孩的父母赔偿小女孩各项费用合计4207元。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练习题 篇三

意外伤害险保险案例分析练习题

一、“团意险”的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有四起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案。这些索赔案中的被保险人都是由他们所在的单位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期限为1年,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不一。第一起,精神病发作受伤死亡案。

1998年7月20日,A市家具厂为包括田由由在内的全体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该年9月,原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的田由由出现迫害幻想、行为异常等精神病症状,后来病情日益严重,在由其家属监护期间离家出走,因为在外用石头砸伤过路行人而被公安机关强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10月5日,田由由的病情又一次发作。他在医院内四处乱跑,为躲避医务人员的拦阻,竟不顾一切地朝大门已紧锁的出口直冲过去,结果头部猛地撞在门墙上,造成头外伤颅内血肿,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家属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以被保险人田由由的行为违法及死亡是由于他自杀造成的,属于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不保的死亡为由予以拒绝。第二起,意外伤残后又因病死亡案。

2000年5月4日,B市机器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6月28日,该厂职工石磊磊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作了由卡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受害人石磊磊3万元的裁定并结案。鉴于石磊磊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再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石磊磊于9月16日因心肌梗塞死于医院。保险公司拒绝了石磊磊妻子要求给付5万元死亡保险金的申请,只同意按伤残程度给付2万元。

第三起,手术中意外死亡案。

199.9年6月9日,C市水泥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11月14日,该厂职工洪淼淼因患急性化脓性梗阻性胆管炎,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时突然出现心跳过速、呼吸骤停。经医生采取紧急措施使之复苏后,洪淼淼一直处于脑缺氧状态,最终于11月23日死亡。经C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是患者突然出现的心跳过速、呼吸骤停是手术中难以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死亡。事后,洪淼淼的妻子持医院的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洪淼淼并未遭受意外伤害,应属于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给付。第四起,两次意外伤害最终死亡案。

2001年1月3日,D市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了“团意险”,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12月8日,该厂职工金鑫鑫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急送职工医院治疗。治疗仅过一个月,职工医院突然发生大火,因救火不及时,腿伤未愈、无法逃走脱身的金鑫鑫竟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金鑫鑫的家属与保险公司在究竟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1.如何认定意外伤害?请分别说出伤害、意外和意外伤害的含义以及它们构成的条件。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的条件有哪些?

3.你了解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内容吗?

4.保险公司对这四起意外死亡索赔案,你认为应当分别如何处理?说出如此处理的理由。

二、英国对意外伤害保险中

意外伤害认定的保险判例

(一)案情介绍

有三个有关如何认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伤害的英国保险判例。

判例一,工作中因被日光暴晒患上日射病死亡索赔案。

欣格勒是一位船长,他向海上旅客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公司签发给他的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由任何发生于海洋、河流或湖泊的意外伤害所产生或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死亡”,保险人将承担给付责任。在保险期内,欣格勒在印度西南部的科沁河履行船长职务时,因为当地的气候炎热、日照强烈,他在日光暴晒下竟罹患日射病并因此死亡。欣格勒的代理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上旅客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欣格勒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判例二,驱赶醉汉因过分用力致使心力衰竭死亡索赔案。

沙卡尔受雇于一位麦芽制造商,担任管家职务。他在普遍事故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是:“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任何暴力的、偶然的、外来的及可见的方式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并且这种伤害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惟一和直接的原因,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期内的一天,有个醉汉闯入了麦芽制造商的家,尽职的沙卡尔费了好大力气才将他赶走。在驱赶醉汉的过程中,沙卡尔用足了劲推拉对方,由于他本来心脏就不好,身体很虚弱,这次过度的用力使他的心脏受压过大,一个月后竟因此死亡。沙卡尔的代理人依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要求普遍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沙卡尔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承担给付责任。判例三,外出狩猎因受寒罹患肺炎死亡索赔案。

艾德隆向兰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给他的保险单上的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因暴力的、偶然的、外来的及可见的方式而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将对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在保险期内的某一天,艾德隆骑马外出狩猎,不幸从马上坠落,摔在地上。由于坠落地点较为潮湿,虽然艾德隆最终起身爬上马背返回,但湿气侵入体内,使他元气大伤。更糟糕的是,艾德隆因浑身湿透地骑了很长时间才回到家里,由于受寒时间过久,回家后竟然罹患肺炎并因此死亡。艾德隆的代理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兰克斯一耶克斯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艾德隆的死亡承担给付责任。

1.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一构成要件“外来”的含义?判例一中的船长罹患日射病并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

2.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二构成要件“偶然”的含义?判例二中的管家驱赶醉汉用力过度而心力衰竭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

3.如何理解意外伤害第三构成要件“剧烈”的含义?判例三中的狩猎人从马上摔落坠地受寒后罹患肺炎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

三、与人口角后被人踢倒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8月的一天,萧抗美与在同一家国企单位工作的同事戴援朝相约,一起去市内的一家国有保险公司投保。两人因平时关系不错,商量各自买了一份相同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保险期限也都为1年。

谁知在投保过后不久的某日中午,两个年轻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先是漫骂,骂到后来按捺不住,竟然动起手来。萧抗美被戴援朝一拳打在眼角,正想挥臂回击时,被在旁的同事拉开。经过许多同事半个小时的劝说,怒气冲冲的两人才稍稍平静下来。就在大家以为事态已平息,戴援朝也转身打算离去时,不料萧抗美见自己受伤的眼角血流不止,勉强克制住的怒火猛地又窜了上来,于是趁转过身去的对方不备,朝他身后猛踢一脚。毫无戒备的戴援朝猝不及防,踉跄几步,一头栽地,恰好跌倒在路边的废物堆上,被尖锐物刺穿胸部,当场死亡。

事后,两家被保险人的家属先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戴援朝的家属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请求,因为戴属于意外死亡;而被保险人萧抗美的家属则认为萧的行为实属正当防卫,可让法院来处理,但他在两人口角时被戴打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这两起保险金给付请求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二)问题思考

1.意外伤害保险对哪些意外伤害不保?可保的意外伤害有哪几种?

2.什么叫殴斗?什么叫正当防卫?殴斗和正当防卫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3.保险公司对这两笔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家属所提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四、在保险期内出险而在期满后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1996年秋季,刚上小学二年级的郭晓莲参加了由她所就读学校出面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缴付保险费5元,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单上写明:从1996

年9月1日起,至1997年8月31日止。1997年秋季开学后,郭晓莲升人三年级,继续参加“学平险”,保险费提高为10元,保险金额也相应升至2万元,保险期限则是自1997年9月1日起,至1998年8月31日止。

1997年10月初,郭晓莲突然发病,全身抽搐,病势来得凶猛,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8日死亡。医生诊断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狂犬病,此时郭晓莲父亲方才回想起,他女儿的确被狂犬咬伤过,但被咬的时间是在1997年7月15日。当时因女儿被咬后并无症状,他也未在意,也未与肇事人交涉。

事后,郭晓莲父亲作为被保险人郭晓莲的法定继承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学平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2万元。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审理以后,认定被保险人郭晓莲的死亡属于“学平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但只同意给付1万元保险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二)问题思考

1.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期限是一个什么概念?责任期限与保险期限是不是一回事?

2.被保险人郭晓莲遭受意外伤害即被狂犬咬伤是她在读二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而她发病死亡却是她在读三年级时投保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按前一个“学平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你认为是否合理?如此给付有什么依据?

3.如果被保险人郭晓莲在1997年7月15日被狂犬咬伤后,没有在8月31日期满时续保,结果在这一年的10月8日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给付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偷鸡行为致死审理案

(一)案情介绍

某省W市的贾治国于1998年4月23日向Y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为1年,缴付保险费50元。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给付受益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 000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如果因意外事故受伤,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 000元。与此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也列出了一些免责事项,其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致死免责”。

同年lo月16日,贾治国伙同村里几个游手好闲的青年共4人一起去邻镇偷鸡,得逞后由贾拿到别处去销赃,卖得300多元。贾治国得手后,与另外两个同伙背着另一偷鸡人胡龙龙将赃款私下分了,胡龙龙分文未得,当然怀恨在心,四处寻找贾治国要钱。19日,胡终于找到了一直躲着他不见面的贾治国等3人,先是争吵着要对方分给他认为他应得的那份赃款,见赃款早已被3人花光而索要无望后,又气又急,竟然趁贾治国毫无防备,猛地拔出暗藏在身上的菜刀将贾砍成重伤,贾被急送医院抢救,终不治身亡。行凶后,胡龙龙来不及逃跑即被民警抓获。

胡龙龙行凶杀人自然应受法律严惩。在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向法院提起公诉处理的同时,死者贾治国的父亲得知儿子曾在当地的保险公司买过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于是就急忙以被保险人的家属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不料被后者以被保险人因偷鸡违法犯罪致死为由拒绝。事过1年后的2000年1月6日,心犹不甘的贾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Y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问题思考

1.被保险人贾治国的死亡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界定?请谈谈违法犯罪行为的特征。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也就是保险公司能不能免责?为什么?

六、冒名投保而意外死亡索赔案

(一)案情介绍

1999年8月,某省Q市一商场的职工柯丽丽报名参加了由Q市楚天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游活动。在办理出境旅游手续时,她因身份证遗失,在征得“楚天”同意后就用了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证办理好所有的旅游手续,还买了一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份保险由Z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支公司承保,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期限自旅游团出发时起至旅行结束时止,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

9月18日,被保险人“柯萍萍”在香港游玩时不慎从人行天桥上摔落到地面,因医治无效于9月23日在香港伊丽莎白医院死亡。“柯萍萍”的丈夫方耀武赴港探视并料理完丧事后,凭《保险证》(上面的姓名是柯萍萍,照片是柯丽丽)及《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向Z保险公司索赔。Z保险公司经过向“楚天”及同去香港的游客调查和取证,对案情作了认真分析,最后以在香港死亡的是柯丽丽而不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真正的被保险人柯萍萍安然无恙为由作出了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的决定。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方耀武在2000年7月9日将Z保险公司和Q市楚天旅行社告上了法庭。Q市法院受理了这起蹊跷的案件。

原告方耀武在法庭上诉说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理由:

(1)他的妻子柯丽丽因身份证丢失而用其妹柯萍萍的身份证办理手续和投保,是征得Q市楚天旅行社同意的,通行证上的照片也是用柯丽丽本人的照片,因此不存在欺诈问题。

(2)柯丽丽的死亡系意外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甲被告Z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柯萍萍未发生保险事故,不存在给付保险金的问题。因为:

(1)柯萍萍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被保险人柯萍萍并未出境旅游,所以此份保险合同应视为未履行完毕。

(2)按《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即应该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的丈夫或子女、父母;而方耀武是柯丽丽的丈夫,不是被保险人柯萍萍的丈夫,显然他不是此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此,方耀武不能以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行使保险金申请权,他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甲被告Z保险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还提出,退一步说,即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柯丽丽,保险公司同样也不应承担给付责任。理由也有两条:第一,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柯丽丽从人行天桥上摔下不得而知,所以柯丽丽之死是否属于意外,没有有效的法律证明,对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金请求权人承担。第二,柯丽丽在投保时隐瞒真实身份,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乙被告Q市“楚天”认为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与旅行社无关。原告方耀武与旅行社已达成了赔偿协议,所以“楚天”不应成为此案的被告。

此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和审理,先由Q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由Q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终于让一份冒名投保的保险单所引起的一场罕见的保险赔偿诉讼案画上了句号。

(二)问题思考

1.这份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究竟是谁?是保险单上具名的柯萍萍还是实际出险的柯丽丽?

2.死者柯丽丽是否具有保险合同主体的资格?

3.以柯萍萍名义订立的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4.柯丽丽投保时未使用真实姓名是否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

5.柯丽丽死亡原因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 篇四

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

2014/10/31 9:23:38

各学校、幼儿园:

近几年,全国各地校园意外伤害事件明显增多,关于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方法也越发复杂,为此,选择几个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典型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

案例1:电影院拥挤发生意外

某小学组织全体学生在某影院观看电影。当最后两个班正在进入观众厅双号过道时,电灯熄灭,电影正式开演。学生急于入座,发生拥挤,秩序大乱。导致一年级学生许某被踩踏死亡,另有轻伤一人。时隔不久,在某市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某中学组织学生到电影院观看电影,由于电影院管理失误,入场检票时单、双号门却还紧闭,致使五六百学生检票后仅能待在过厅而不能进入放映场,电影开演五六分钟后,影院才仅开单号门让学生入放映场地,而天窗紧闭,不开电灯,黑暗中学生发生拥挤,致使三名学生被挤倒在地,其中高三女生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受轻伤。

分析: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起事故可以算作是学校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的竞合,即属于混合责任事故。本案中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特别是有教育经验的人应当意识到学生在入场时如果不按一定的秩序,很容易发生拥挤和互相踩踏的情况。另一方面,电影院应为按规定购票的观众提供安全的观看场所,做好维持秩序的组织工作等应尽的职责。受害学生或其监护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学校和电影院应当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由于电影院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电影院对死亡学生的家属及受伤学生应负主要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的过错程度较轻,应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2: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 一天下午体育课上,诸老师组织学生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诸老师选择学校校园内的水泥场地作为训练场,首先带领学生进行训练前准备运动,接着通过示范讲解讲清要领和注意事项,然后让学生分组进行立定跳远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学生小敏不慎摔倒了,诸老师发现后马上将小敏扶起,并关切的询问小敏伤了没有、疼不疼,在确知小敏无事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了她的课堂教学。

第二天早上,诸老师得知小敏昨天体育课摔倒造成手腕骨折正在医院治疗的消息后,立即向校长进行汇报,校长派诸老师和小敏的班主任老师到医院进行了慰问,当时在看护小敏的爷爷对学校里对小敏给予的关心表示感谢。

事后,小敏的家长来校反映,要求学校赔偿所有医疗费,并提出签字承诺“十年内,小敏骨折处生长发育时造成骨质增生,学校须承担一切后果”的要求。其理由是,学校领导未亲自去医院慰问学生小敏,诸老师教学时选择的教学场地和教学方法不正确,因此造成小敏摔倒后手腕骨折。

学校领导对小敏伤害事故非常重视,并由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协商处理此事。首先,校方与小敏的家长进行沟通,了解家长对解决此事的真实意图;其次,校方查找《学校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处理条款,请教律师,掌握处理小敏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请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进行医学鉴定。在此基础上,学校和家长就医疗费赔偿和后续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使“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分析:学校对《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做法是正确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符合情理。发生事故后,学校主动派教师到医院慰问受伤学生小敏;家长提出培养要求和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时,学校派副校长与家长进行沟通,协商赔偿等事宜,得到了家长的宽容。

(2)符合法律。学校对此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①《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诸老师的教学行为符合教学常规,此次学生受伤不是诸老师的教学所造成的。②《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从第九条(一)、(四)条款看学校不承担责任:虽是水泥场地,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此项规定不允许进行立定跳远训练,而且教育局组织中考体育测试也采用此场地;诸老师在组织此次训练时已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从第九条(八)条款和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看,学校可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课后、放学前诸老师没有再去询问一下学生小敏,或给小敏的班主任老师讲一下,或告知其监护人让其关心一下小敏。③根据人民医院骨伤科主治医师鉴定,此次伤害可能对今后产生影响,但不绝对产生影响,因此后续对身体影响协议可签也可不签。

虽然,经过学校的努力,这次学生小敏校园伤害事故得到了圆满解决。从此次学生伤害事故中,本人认为对学校安全管理须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教师在组织活动时要注意场地、形式、内容的安全防范。教师在选择立定跳远的场地时最好不要在水泥场地进行训练,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安全事故预案制。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教师应立即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3)处理校园安全事故要注意合情、合理、合法,做到以人为本,以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使校园伤害事故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例3 课间玩耍发生意外

辽宁省某中学一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活动奔跑过程中,绊倒在地上,造成右手肘关节肿痛。事发后学校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同时把王某送到附近医院,经检查是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

接下来由学生家长送孩子就治,但三个星期后,医生告知王某右手肘关节处已经错位,要到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由于到大医院治疗要交很多费用,所以学生家长要求这些医药费大部分由学校先行支付(因为该生有意外保险),双方没能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一致,后来经司法所调解,学校先行支付医药费三分之二,该生的医药费差额部分学校承担一半。

分析:在本案例中,学生王某的伤害事故要一分为二,学生王某在学校由于摔了一跤只是造成右手肘关节处轻微骨裂,属于轻伤,只要休养一段时间就可以好。而后来造成的右手肘关节错位是由于医院包扎或王某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王某应该去找医院解决。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或者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后来考虑到王某的家庭情况和生活实际,学校答应补偿给王某相应的费用,这也是学校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行为。

案例4 在校突发疾病家长索赔10万元

宁波某全寄宿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胡某,起床后呕吐不止。

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过程中,马上通知了远在上海的胡某家长。等家长赶到宁波医院时,胡某已经昏迷不醒。胡某在宁波治疗了3天,治疗期间,出于对学生关心,学校派老师陪同家长一起护理。

后来,胡某被家长转院到上海继续治疗,转院时,学校也派出专人陪同,上海医院也进一步确诊是脑血管先天性畸形造成的血管破裂脑溢血,并明确说非外力所致。

其间,学校多次派人前往探望,学校不仅为胡某家长垫付了在宁波治疗的全部费用,还发动全校教职员工为胡某献爱心,募捐了近3万元钱,帮助胡某家长。经过手术以及将近两个月的治疗,胡某奇迹般地康复了。

康复以后,胡某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突发疾病,且差点丢了性命,自己为了抢救孩子花了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耽误了工作,不仅不同意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要补偿保险公司赔付外其个人承担的近十万元的医疗费。

分析:根据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胡某出现呕吐以后,学校及时将胡某送往医院检查、治疗,采取的措施积极有效,同时,学校在送胡某去医院的同时马上通知了家长。

这些做法都足以说明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出于对胡某的关爱,学校为其垫付医药费,派人护理,一起陪同家长把胡某转院至上海,多次到上海探望胡某,还发动教职员工捐款。这些做法也符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提出的: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本案例中,胡某家长不归还学校为其垫付的1.5万元医药费,还向学校提出赔偿近十万元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案例5 损坏学校吊灯学校要罚款300元

山东省某校初中学生马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马某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分析:实际上,学校对马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依“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

案例6 罚跑没有跑完老师辱骂学生

广州某中学,一名女学生因为上课迟到,被老师要求在午休时到操场跑圈,跑了几圈女生感觉身体不适,就没继续跑。到了下午上课的时候,老师在全班通报批评女生,并对女生进行了辱骂。

下课后,该女生气愤不过,说了一句脏话。这名老师得知后,把她带到教学楼后面的胡同里,揪着她的衣领,对她进行殴打。当天晚上,该女生就住进了医院。

分析:根据我国的教育原则,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既要严格要求学生,又要尊重学生,绝对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上述案例,教师让学生跑圈的这种变相体罚行为,及对她的殴打,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但是,该教师对这名女学生的行为,虽然是个人行为,毕竟是该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履行职责时发生的,因此该教师行为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包括向该女生赔礼道歉,以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部制定实施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即规定,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4年10月30日

意外伤害 篇五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没有他人责任的(学生互相打架受伤,由伤害他人一方承担医药费),门诊如何走医保报销程序如下(如果住院直接刷医保科刷医保卡,就没有报销了):分校区向大队部备案,在学生完全治疗好后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报销医保卡学校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没有。提供材料:

1、孩子病例

2、发票原件

3、用药清单

4、医保卡

5、治疗全部完毕班主任提供情况证明,并盖学校公章。资料齐全后必须家长亲自到区医保办办理(地址:洪楼历城区中东南侧南侧胡同)情况说明模板(可手写可手写):证明

2014年4月日,级班同学在课上活动时,自己不慎,与他人无关。特此证明。

济钢鲍山学校请请各班主任、年级组长留存此资料!发生意外伤害后不要慌张,首先与家长联系,及时给学生治疗,如果家长需要了解报销情况可以提供以上方案,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其他保险学校就没有了,如果属于打架行为,请查清原因后由伤害一方承担医药费!(医保办电话:66899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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