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范文

(作者:晴耕雨读858时间:2021-06-10 18:47:25)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具有自主权;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同时,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权责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权。《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二)中标人标准的制定权。《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评标专家的选聘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四)评标结果知情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参与评标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对评标结果的否决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第五十八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七)对中标人的确定权。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有违法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串通投标罪: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

县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水利、交通、铁道、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分别由县科工商务、水务、交通、铁道、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由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发展改革、科工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示范范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论招标人选择哪个交易平台,都必须使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且不得随意删减、更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负责。若有与《示范文本》不一致地方,应向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申报。

(二)规范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省发改委指定“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指定发布媒介。凡是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统一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再在纸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发布时间和内容,以在省指定媒介的发布情况为准。

(三)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招标文件。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登记报告规定,加强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要在招标各环节中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按内部规定向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有关招标文件,主动接受监督。

(四)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五)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六)落实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制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向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八)开展标后核查履约监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开展标后核查,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信息的核查,对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异常的项目,可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建立履约评价制度。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中标人在履约评价上进行履约互评,互评信息通过履约评价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人定标择优、投标人投标决策的参考依据。互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人的工程款支付、必要的配合工作等情况,和中标人的人员配备、设备投入、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情况。

(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投诉处理。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回应投诉问题,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认真查处和纠正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对查无实据、无法查实及恶意投诉的案件要及时结案,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查实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投诉人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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