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换届选举政策规定范文

(作者:请叫我大老师时间:2023-03-01 14:14:13)

党支部换届选举政策规定

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除特殊情况经院级党组织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外,每个支部委员会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一、呈报审批

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院级党组织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发函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党支部一般提前1个月向院级党组织书面报送换届请示。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院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党支部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的情形,院级党组织应认真审核,从严把关。

二、委员会的产生

1.党支部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院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院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2.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推荐要求。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推荐须在本支部所有党员中进行。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支部委员会可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一般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

3.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的基本条件。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且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均可推荐,一般应当具有1年及以上党龄。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三、选举的实施

1.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4/5,方为有效。

2.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被停止党籍的;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离退休已回原籍长期居住、工作调动、挂职、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流动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本人提出申请的。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党员名单需报院级党组织审核。

3.党员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支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因故未能出席大会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4.支委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5.选举收回的选票数量,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6.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四、政策依据

1.《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年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1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

2.《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10月28日印发)

3.《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4.《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著,2021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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