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范文

(作者:elainel时间:2023-06-26 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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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中共********党组

关于全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对本局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二条  党组班子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上级有关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局党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党组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局机关科室、局属各单位的职能职责设置、调整及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

4.局整体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确定;

5.全局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局性的奖惩事项;

6.干部聘用、任免、调整、调动、奖惩等涉及全体工作人员的事项;

7.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8.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9.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党内表彰奖励、处分党员等事项;

10.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

11.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大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3.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干部的考核、奖励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5.局党组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信息化设备服务购买等数额较大项目的安排;

2.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安排;

3.大宗办公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4.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及结算情况;

2.局机关日常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

3.其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4.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

第四条 局党组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第五条 局党组班子成员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二级机构“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管,督促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的,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一)决策酝酿

1.局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议题提出。

2.会议议题,议题由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及局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审核、党组书记同意确定,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先行沟通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紧急突发性议题要在会议进行途中提出,需征得到会成员多数同意后才能列入。

3.意见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4.会议准备。凡提交会议讨论所需文件、材料等,提议单位应当认真准备,并提前送分管领导审核,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于会议召开前一天,按规定份数报局办公室(机关党委),汇总整理。

(二)集体决策

1.参加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由党组书记召集,超过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涉及研究事项的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参会的局党组成员应当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发表意见。会议决策应当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应在议事决策中最后一个表态发言,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

4.做好会议纪录。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由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特别重大问题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三)决策执行

严格执行决策。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局党组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确保决策落实。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组会议重新讨论决定。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集体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切实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行。

第六条 容错免责机制

(一)容错免责主要内容

***市“三个一批”及省、市重点项目容错免责是指局属各单位和系统党员干部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规党纪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采取特事特办措施,经局党组集体研究,按规定程序向市纪委监委报备,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符合“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能够获得责任豁免,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于问责和处分。

(二)容错免责备案办法

1.项目容错免责工作,要在市委统一部署下、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倡树鼓励担当、宽容失误的鲜明导向,坚持依纪依法、严守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分级负责、一事一备的原则。

2.项目容错事项,适用于交通运输各领域在项目谋划储备、联审联批、要素保障、投产达效,特别是规划、立项、土地、环评、能评、融资、用工用能等方面,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积极作为过程中具有一定风险的事项。

3.对局属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有需要容错免责事项的,应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填写《容错免责备案申请表》与相关书面材料,有关文件规定等,由局党组上报市纪委监委项目容错免责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受理、核实、认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1.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

2.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3.发现有错或经提醒仍不及时纠偏纠错,放任错误造成更大损失的;

4.同类问题连续出现失误过错的。

(四)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干部,可在以下方面运用容错结果: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免予扣分。

2.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不受影响;

3.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

4.对个人做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五)容错免责必须严守原则底线,加强风范防范,对备案事项在推进过程中出现重大偏差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负责人和领导实施问责。

第七条 监督检查

1.“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责任科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2.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干部绩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内容。

4.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擅自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组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严肃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或局党组集体决策的其它事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对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不接受监督,或明显违反决策程序,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向局党组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报上级党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4.局党组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处分、免职等。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或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在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并 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报局党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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