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范文

(作者:DW一T时间:2021-06-20 17:10:33)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综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构建新时代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系,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目标,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县乡两级矛盾纠纷综合化解工作平台

县委政法委牵头搭建县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平台。县级平台设非诉讼服务中心,与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合署办公。中心负责受理、分流、化解反映到中心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乡镇、部门(行业)不能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进行指导或化解处理;联系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群众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全县矛盾纠纷化解骨干培训。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县土地承包经营仲裁院、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庭入驻非诉讼服务中心。

乡镇(新城区)设立调解中心,与乡镇诉源治理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负责统筹协调政府各职能办公室和驻乡镇庭、所、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接县非讼服务中心、县直单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指导村级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负责基层调解员业务培训。

二、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排查预警

坚持全覆盖与聚焦重点相结合。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单位不漏事项、行业不漏对象、系统不漏部门、园区不漏企业”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对辖区人群、建设项目、社会事务进行系统梳理,对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分类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事项、重点部位和重点人群,要及时开展专项排查。

坚持平时排查与定期排查相结合。对辖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村(居)委会实行周调度分析,乡镇(新城区)实行半月调度分析。各单位、村(居)组长、网格员、党员对周边社会矛盾纠纷要做到了然于心,随时掌握动态。

坚持集中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节日、“两会”等重要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要加大密度进行集中排查。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专项排查。调解员排查工作情况要同步录入湖南人民调解系统。

三、完善矛盾纠纷化解联动工作机制

完善层级化解工作制度。按照“村、乡、县三级化解”思路,对于本地本单位内部成员间民间矛盾纠纷,村(居、单位)等基层单位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本村(居、单位)。村(居、单位)调处化解不了的,应向乡镇调解中心报告请求派员指导调处化解。对本乡镇跨村或涉及乡镇部门的矛盾纠纷,应由乡镇调解中心组织调处。特别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涉及多部门多地的,可提请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协调组织处理,或由县级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处理。

进一步密切条块协作。对乡镇范围内主体涉及与县直部门(单位)及其派驻机构的矛盾纠纷,可由乡镇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县直部门(单位)共同调化解。矛盾纠纷主要起因、解决手段主要在县直部门(单位)的,县直部门(单位)应主动联系乡镇调解中心组织化解。

优化多种类化解路径。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告知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的时效、成本和风险,引导其依法理性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并督促进行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达成的协议,引导双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依法进入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裁判。按照“调解优先”思路,尽量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接受调解,将调解贯穿于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加大调解结案力度,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有机衔接、协调联动。

四、充实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量

县委政法委统筹全县政法机关工作力量,为每个村(社区)安排一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员,县人民法院在每个乡镇调解中心设立诉源治理工作站,至少安排一名法官参与矛盾纠纷处理。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员职责是指导村(社区)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参与重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未单独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县直单位选派人员进入县联调委专家库。

每个乡镇、村(居)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配备一至三名专职调解员。

五、加大保障力度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以奖代补”。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购买乡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专职调解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调解中心运行经费由设立部门予以保障。

六、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平安建设考核成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矛盾纠纷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限期整改。对属于本地、本单位处理的矛盾纠纷而推向上级、其他单位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经办人员责任。因排查不到位、调解处理不及时而发生“民转刑”案件死亡多人的,从严查处责任人员。

进一步加大奖惩力度。对考核年度内无刑事案件、无上交由乡镇及以上单位牵头处理民间矛盾纠纷的村(社区),乡镇在年度绩效奖之外按每名村干部2000元标准审批专项奖励;发生刑事案件、矛盾纠纷上交到县及以上单位处理的,乡镇对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年度绩效奖之外按2000元标准扣减发放。考核年度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上交矛盾纠纷由县及以上单位牵头处理的乡镇、县直绩效考核单位,经县平安办审批同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按单位年度绩效奖标准的120%标准发放。对有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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